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城区内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城区内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四政办发〔2008〕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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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12-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城区内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知
四政办发〔2008〕39号
铁东区、铁西区人民政府,市区内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综合利用资源,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推动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进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农业部《关于公布第二批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城市的通知》(发改环资〔2005〕2656号),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农委《关于限时禁止使用粘土砖的实施方案》(四发改环资联字〔2006〕10号)精神和《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城区内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所有建筑工程(墙体、框架结构填充墙和间隔墙、临时建筑等)禁止设计和使用实心粘土砖(以下简称“禁实”)。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建筑工程建设中各环节的“禁实”管理,各相关单位应加强“禁实”的相关管理工作。
(一)建筑设计单位在设计图纸中不得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
(二)施工图审查部门应严格按照“禁实”的要求审查施工图文件;
(三)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审查合格的工程施工图的要求进行监理;
(四)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要求,违规使用实心粘土砖;
(五)对违反“禁实”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建筑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改正。
三、我市辖区内所有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应根据市场情况限量生产,并鼓励该类企业加快转产。
四、我市行政区域内所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必须是已获得《吉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产品证书》的企业生产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已获得《吉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产品证书》的企业及其产品名单。
五、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内产品质量标准,严格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加强产品质量管理,确保供应优质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按相应施工规程要求,做好对施工人员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严格遵守操作程序,认真组织施工,确保建筑工程质量。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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