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各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各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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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4-02-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松政办发〔2004〕4号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各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通知
前郭县、扶余县、乾安县、长岭县人民政府: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立以来,认真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政策,严格按照“管委会决策,中心动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坚持机制创新,优质服务,依法管好用活住房公积金,取得了明显成效。2003年,住房公积金归集额(全口径)达到1.45亿元,其中市本级归集额为4670万元,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5.43亿元,余额4.12亿元;当年发放职工个人购房贷款4000万元,累计发放贷款6900万元,为广大职工购买住房提供了有力支持。但是,全市住房公积金工作开展得还很不平衡,除市(区)直外,前郭、扶余、长岭和乾安四个县还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县级财政也没有将住房公积金列入预算,这不仅降低了我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和覆盖面,也使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无法真正得到保障。为了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全面建立,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高和改善职工的居住水平,按照《条例》以及省、市有关要求,我市在各县建立了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现将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存范围
凡在县城区内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必须按《条例》要求,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缴存比例
根据各县经济发展的实际,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按《条例》规定的最低标准5%执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条件的县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不能低于5%。
三、缴存办法
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四、有关要求
各县人民政府要深刻认识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大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纳入日程,当作大事来抓。要明确任务,专人负责,积极配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做好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要尽快组织人员搞好调查摸底工作,把住房公积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04年度的住房公积金补贴资金足额到位。
二OO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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