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民营企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松政办发〔2007〕10号
颁布日期:2007-03-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民营企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松政办发〔2007〕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松原市民营企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OO七年三月十二日

松原市民营企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地方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地方财政实力,市政府决定建立松原市民营企业发展基金。为加强民营企业发展基金的管理,提高民营企业发展基金使用效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民营企业发展基金的建立

第二条民营企业发展基金的资金来源:市财政每年安排预算100万元作为民营企业发展基金。

第三条财政部门设专户管理民营企业发展基金。

第三章民营企业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民营企业发展基金使用范围:

(一)作为向国家、省所争取的民营企业发展资金的配套资金;

(二)用于为城镇工业集中区民营经济集聚发展提供配套基础设施项目的补助;

(三)用于民营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做优做强项目的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原则上掌握在30万元之内;

(四)用于民营企业与吉林油田等大企业的协作配套项目、环保型清洁生产项目的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原则上掌握在30万元之内;

(五)对地方民营经济发展考核的奖励和实施民营企业名牌战略的奖励等,原则上掌握在10万元之内;

(六)其他涉及市直民营企业发展方面的资金支持。

第四章使用民营企业发展基金必须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申请民营企业发展基金的民营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在松原市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六条申请地方民营经济考核奖励和民营经济名牌战略的奖励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经考核,当年市直地方民营企业新增产值超过500万元,新增税收超过50万元,可申请民营经济考核单位奖;

(二)获国家或省名牌产品称号的民营企业可申请企业名牌产品奖。

第七条凡申请民营企业发展基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做强做优项目和民营经济集聚配套设施项目、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项目、环保型清洁生产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要求;

(二)申报国家、省有关扶持资金配套项目,必须是在项目实施期内国家有关扶持资金到位的项目。

第五章资金使用方式

第八条根据项目和企业的不同特点确定民营企业发展基金支持方式,采取补助和贴息两种方式,主要以贴息为主。

(一)投资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项目给予一定的投资补助。

(二)贷款贴息。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项目,使用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贷款利息贴息。贷款贴息可全额贴息,或按一定比例贴息。

第六章资金审批

第九条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及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由民营企业向市经委和市民营企业发展局提出使用民营企业发展基金申请,市经委和市民营企业发展局审核同意后,填报民营企业发展基金申请表,报市财政局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七章民营企业发展基金管理

第十条凡使用民营企业发展基金的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上级和我市的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改变资金使用用途,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

第十一条使用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的项目,符合招投标要求的,按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对民营企业发展基金负有监督检查责任,对资金使用情况定期调度,每年末组织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对使用民营企业发展基金存在问题的项目或单位给予相应处罚,并在下年度使用民营企业发展基金中认真审核,严格把关。连续两年使用民营企业发展基金出现问题的项目或单位,停止使用民营企业发展基金。

第八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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