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推行用仲裁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松政办发〔2008〕24号
颁布日期:2008-10-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松政办发〔2008〕24号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推行用仲裁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松原市推行用仲裁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OO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松原市推行用仲裁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实施方案

以仲裁方式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是2005年国务院法制办在全国仲裁会议上推广的长沙仲裁委员会的经验。目前,我国许多仲裁机构已经开展此项工作。我省长春、吉林仲裁委员会已经开展此项工作,并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参照吉林等城市的做法,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松原仲裁委员会与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共同研究,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依法、公正、快捷为指导思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为依据,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及时迅速化解矛盾、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借鉴吉林等城市的经验,逐步建立和完善以仲裁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仲裁工作制度和程序,实现其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本着仲裁自愿、快捷方便、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使双方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

二、组织领导和协调

为更好地领导和规范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仲裁工作,成立松原仲裁委员会交通事故赔偿争议仲裁中心。仲裁中心由松原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仲裁办”)和市公安交警支队有关人员组成,设在松原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组成人员分别为仲裁办2人、市公安交警支队2人、各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科各1人、各县法制办各1人。中心主任由仲裁办主任兼任,具体工作由仲裁办负责。中心主要工作任务是:负责组织全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案件的办理工作;制定统一规范的工作程序及文书样式;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组织有关人员培训,宣传推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协调仲裁办与公安交警大队的工作。

三、具体步骤

第一阶段:由仲裁办会同市公安交警支队共同研究开展此项工作的具体办法,并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阶段:11月初开始在市公安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进行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大约1个月。市公安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设仲裁受理处,市公安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应有专门的人员负责此项工作,便于与仲裁办之间联系协调。

第三阶段:12月初前市、县各交警大队全面开展此项工作。

四、宣传培训

(一)试点期间,由松原仲裁委员会和市公安交警支队根据各自的工作特点,共同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宣传,扩大全社会对用仲裁方式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认知度。

(二)由松原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编辑印制《仲裁知识手册》、《仲裁指南》等宣传资料,由试点的仲裁受理处和公安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有关人员发放给当事人。同时,试点的公安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要设立专门的宣传栏,让当事人了解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和程序。

(三)仲裁受理处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由仲裁办负责。各公安交警大队事故科干警的培训由仲裁办与市公安交警支队共同组织。主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如何做好此项工作的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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