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行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撤销退出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行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撤销退出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6-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行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撤销退出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苏府〔2006〕7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管理,将“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活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市有关部门特制定了《关于实行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撤销退出制度的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关于实行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撤销退出制度的意见
为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信用制度,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全面、客观、科学、公正地反映企业合同与信用状况,严格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认定与管理,根据《江苏省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非终身制及实行不良信用记录“一票否决”的原则,现就全市范围内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有关撤销及退出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机关撤销其荣誉称号
(一)申请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二)企业因失信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诉讼(仲裁)败诉的;
(三)因失信行为而导致较大经营性亏损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五)利用“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书行骗的;
(六)发生合同纠纷,无正当理由不执行调解协议、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的;
(七)金融机构反馈企业有严重失信行为并经查实的;
(八)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经相关执法部门认定有失信行为并严重影响企业信用的;
(九)其他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二、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作企业自动退出并放弃其荣誉称号
(一)企业因整建制改制、未按规定办理换发荣誉证书手续的;
(二)企业因合并、分立未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申报手续的;
(三)企业因破产、注销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年度复查的。
三、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机关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其限期整改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用意识淡薄,不重视、不支持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
(二)签订合同条款不规范的;
(三)企业信用管理机构制度不完善,不能发挥应有作用的;
(四)企业信用管理台账、档案管理混乱的;
(五)合同对方违约而不能及时追究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企业信用法律培训的;
(七)其他存在与重合同守信用企业不符的行为。
四、对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撤销及退出的处理方式
(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贸部门报请认定机关撤销其命名,收回荣誉证书和牌匾;
(二)在报刊、电视、网站等公共媒体上公告撤销企业名称;
(三)被撤销和退出命名企业三年内原则上不得重新申报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荣誉称号;
(四)企业自动退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行列的,应当将重合同守信用证书及牌匾上交给认定机关;
(五)企业因失信行为造成信用缺失,被撤销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荣誉称号的,根据程度的不同,企业可通过自动修复、担保修复和监督修复等形式,对自身的信用缺失状况进行修复。企业采取实质性整改措施并取得明显效果,经认定机关重新审核认可,可重新申报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五、被省政府、国家工商总局命名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如发现有本意见撤销和退出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贸部门报请有权认定机关按规定处理。
六、本意见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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