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职能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文号:津政发〔2008〕59号
颁布日期:2008-06-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津政发〔2008〕59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职能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推进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建立城乡一体

化的医疗保障体系,现就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

合)制度管理职能划转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由市和区、县卫生部门管理的新农合工作划转交由市

和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管理。职能调整后,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

通与协调,做好衔接工作,确保体制调整平稳过渡。

二、市人民政府成立新农合移交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新

农合移交的组织推动工作。由分管劳动保障和卫生工作的副市长

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牵头协助并任副组长,市劳动

保障局、市卫生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劳动保障、

卫生、财政、农村工作、机构编制、人事、审计、民政、药监等

部门的分管领导组成。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市劳动保障局。有农业

的区和各县人民政府也要相应建立新农合移交工作领导机构,组

织推动本区县新农合移交的各项具体工作。

三、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和市财政局制定新农合移交工

作实施方案,明确移交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内容、方法、

步骤和时间安排,规范各环节的移交工作,确保行政和经办管理

职能平稳有序交接。

四、现有承担新农合管理工作的机构和在编人员随管理职能

调整一并划转,并调整充实机构和工作人员,保证移交工作机构

完整以及队伍的整体性和工作的连续性。

五、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新农合工作移交劳动保障部门管理,是关系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关系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

件大事。有关区县和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农合移交工作,在市委、

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平稳交接、有序

进行的工作要求和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具体部署,发挥本区县、

本部门的职能作用,通力合作,尽职尽责,圆满完成新农合移交

工作。

新农合工作划转劳动保障部门管理后,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

完善政策和经办管理体制,加强业务培训,尽快熟悉工作,为参

加新农合的广大农村居民提供高效便捷的经办服务。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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