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3-09-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铁政办发[2003]52号

关于印发《铁岭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铁岭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切实保障失业职工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职工再就业,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3)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的基本原则是:市级统筹管理,分级承担责任。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失业保险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监督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失业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劳动就业机构具体负责失业保险的参保扩面、参保职工登记、失业人员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格审核、待遇标准核定、失业保险金发放,以及失业职工向社区移交和再就业工作;地税部门负责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第四条失业保险基金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市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由市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管理。

第五条每年年初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编制全市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预算,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地区失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的落实。

第六条失业保险费由各地方税务机关组织征收,并直接缴入市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

第七条各县(市)区上报每月失业保险金有关待遇的支付额度时,须报送市劳动就业局审核,市劳动就业局报市财政局核准后,由市财政局直接拨入各县(市)区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

第八条职业介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由市财政局统一提取,按失业保险基金的收入进度,直接拨入各县(市)区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

第九条失业保险的上级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有关规定统筹分配使用。

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出现缺口时,各级财政要按一定比例予以补助,不足部分由市财政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心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扩面增一块,加强管理减一块,促进就业出一块,财政调剂补一块,举债借一块”的要求,切实加强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街道、社区要配备专职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失业保险的申领条件,加强对失业人员转就业的清理认定工作。要保证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同时要防止已就业人员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十二条各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在2003年9月30日全部冻结,并于2003年10月10日前直接缴入市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

第十三条从2003年10月1日起,各县(市)区失业人员的接收、审理、失业保险金发放的期限和标准经当地劳动就业局初审核定后,报市劳动就业局复审批准。

第十四条各县(市)区的失业人员档案及日常管理,仍由各县(市)区劳动就业机构负责。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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