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铁岭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6-03-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铁政办发[2006]22号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铁岭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卫生局等部门《铁岭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六年三月十三日

铁岭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指导意见

为做好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根据省卫生厅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指导意见》(辽卫字(2006]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工作目标:从2006年开始,全市各县(市)、区要全面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农民参合率要达到85%以上。到2008年,在全市农村建立起较完善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基本原则:

1.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尊重农民意愿,不搞任何形式的强迫命令和硬性摊派,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经费;有条件的乡(镇)、村集体适当予以扶持,各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2.以收定支,量入为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既要持续运行,又要保证农民能够享有最基本的医疗服务。

3.大病统筹,保障适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由县(市)、区统一管理,统一支付结算,基金重点用于抵御大病风险。

4.公开公正,服务便民。建立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规范操作,加强监管,让农民有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使参合农民能够获得比较满意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

2006年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为44元,到2008年达到50元标准。参合农民每人每年缴费10元,2006年各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4元。农民以户为单位按照规定时间一次性缴纳当年参合费用。农村五保户、特困户和未享受公费医疗、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伤残军人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给予缴纳。各级财政补助标准分别为:省以上财政26元,市财政5元,县(市)区财政3元。农民个人缴费每年由各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统一组织收缴,收缴后统一存入县(市)区财政专户。各县(市)、区经办机构收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应对缴款人开据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收款票据。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逐级申请审核,按标准将补助资金及时划拨到县(市)区财政社保专户。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可全部用于参合农民大额医疗费用统筹补助,也可兼顾小额医疗费用补助,既要提高农民抗风险能力,又要兼顾农民受益面。要科学合理的确定大额或住院医疗费用补助。全市统一实行分段按比例加合方式进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补助,费用补助的起付线、封顶线、风险金、节余款和分段分别为:

1.起付线。乡镇卫生院为50元,县级医院及相应医疗机构为200元,县级以上医院或本县(市)、区域外医疗机构为500元。

2.封顶线。全年医疗费用补助封顶线一般为1—1.5万元,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具体封顶线。

3.风险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金以县(市)、区为单位,每年统一按筹资总额的3%进行提取,3年后各县(市)、区每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金规模一般都控制在当年筹资总额的1O%左右。

4.节余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开展2至3年内,每年节余款以县(市)、区为单位,去除当年风险金提取后,一般控制在剩余筹资总额的30%左右,以后将逐年减少当年节余款,一般控制在当年筹资总额的20%左右。

5.分段。乡镇卫生院:1000元以下、1000元—3000元和3000元以上;县级及县级以上医院:1000元以下、1000元—5000元和5000元以上。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的范围包括治疗费、药费、检验费、检查费、手术费、床费等。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具体诊疗补助范围和分段补助比例,并通过调整补助比例等方式,积极鼓励农民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以降低诊疗成本。

全市统一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补助垫付制。凡确定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应先垫付就诊参合农民按规定应报销补助的医疗费用,方便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补助结算。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按基金管理办法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社保专户,实现基金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实行财政社保专户集中支付制度,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费用,每月定期与经办机构进行结算,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后在7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开具支付凭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在7日内将补助费用直接从财政社保专户拨付到定点医疗机构。对其他发生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费用,经办机构根据工作情况,每月初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一次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审核后从财政社保专户预拨部分资金到经办机构,作为周转资金,先付后核。

三、组织机构建设

成立铁岭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协调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调配工作人员,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简称合管会),由各县(市)区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参合农民代表组成,负责组织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为具体经办机构,设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所需人员编制在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不另增加。办公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做好宣传和引导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要从解决农民的思想认识问题入手,切实做好农民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要深入调查研究,了解和分析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存在的疑虑和意见,有针对性地通过典型事例进行具体、形象、生动的宣传,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加办法、参加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就诊程序和报销补助办法等进行广泛宣传,使广大农民真正认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义和好处,树立互助共济意识,自觉自愿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五、医疗服务管理

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市)、区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准入制度。各县(市)、区经办机构要本着为农民提供“优质、便捷、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原则,在当地医疗机构和域外附近医疗机构中择优选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凡确定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应与县(市)、区经办机构签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要严格遵守本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等规定,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合理收治病人;严格遵守报销、转诊规定,不得任意截留病人、延误病人治疗;严格执行《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和《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范围》,以患者为中心,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控制医疗费用,杜绝不规范医疗行为,保证医疗安全,并接受社会和患者的监督和评议。凡因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管理不到位,违规垫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费用的,经办机构不予结算,所违规垫付费用一律由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自行承担。

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一般实行1年一考核,3年再认定制度。通过民主评议、检查评估等多种形式进行考评,对考评不合格的,要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限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取消其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资格。

建立逐级转诊制度,积极引导参合农民在基层医疗机构就诊。如因病情确需转诊的,应由县(市)、区经办机构出具转诊手续(急诊除外)。要建立合理规范的转诊审核制度,使参合者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合理流动和就诊。

各县(市)、区要以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为契机,切实加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村乡镇卫生院医疗卫生服务功能,方便农民群众就地就近就医。2006年年底前,全市要完成农村乡镇卫生院上划到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工作。

六、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简称监委会),由监察、审计、农业等部门负责同志和参合农民代表共同组成,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使用的监督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采取张榜公布、走访群众等多种形式,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群众监督。

七、医疗救助

各县(市)、区要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在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同时,加快推进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建设,加大政府对医疗救助资金的支持力度,资助符合条件的农村五保户、贫困户家庭成员和其他贫困农民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相应的医药费报销待遇,并对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要针对农村困难群众家庭收入低、生活困难的实际,在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给予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更多的政策优惠,使全市贫困人口参合率达到90%以上。同时,要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基金会、慈善机构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多渠道筹集救助资金,广泛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八、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

建立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计算机管理信息中心和统一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数据库,各县(市)、区不另建立计算机管理信息中心。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一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实行网上审核报销与管理。各县(市)、区要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并提供必备的条件。要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资源管理,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九、加强农村药品供应和监督网络建设

要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与药品监督和供应网络建设相结合,逐步通过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药品统一配送,减少中间环节,降低药品价格,巩固和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要充分发挥药品监督网的作用,建立适合农村实际的药品监督体系,按照省有关要求,加强对乡镇卫生院和诊所药品质量的管理,改善农民就医和用药环境,确保参合农民用药安全有效。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工作实施方案。

市卫生局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农委

市编办

市药品监管局

二oo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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