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7-02-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铁政办发[2007]200717号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指导意见

2005年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重视下,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顺利开展,在机制上、制度上缓解了全市农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问题,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进一步扩大我市参合农民受益面和提高参合农民受益程度,根据省政府有关要求,本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补偿水平与保障能力相适应的基本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做好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筹资标准。今年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提高到年人均50元,其中农民个人每年缴费10元标准不变,省以上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6元标准不变,市、县每人每年财政补助标准分别由原来的5元和3元增加到9元和5元。从今年起,实行自然年筹资。

二、调整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标准。全市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标准统一调整为150元,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标准统一调整为300元,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标准为500元,各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50元。

三、实行门诊补偿。参合农民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时可实行门诊补偿,门诊补偿标准原则上应控制在门诊总费用的15%以内,全年门诊补偿封顶线一般为500至1000元。不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可确定为不同的门诊补偿标准,重点应引导参合农民在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具体门诊补偿标准和门诊补偿封顶线由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确定。门诊补偿统筹基金可在上年结余的住院统筹基金、提取的节余基金以及参合农民个人家庭账户资金和新增财政补助资金中研究解决。各县(市)、区应根据上一年度基金结余额,充分考虑今年参合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认知程度和医疗服务需求释放以及医药费用上涨等因素影响确定住院补偿统筹基金后确定门诊补偿统筹基金,经测算确定门诊补偿标准。

四、对确定为慢性病的门诊补偿比例一般应高于正常门诊补偿比例的5至10个百分点,全年门诊补偿费用封顶线一般为1000至1500元,具体封顶线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慢性病门诊补偿应根据基线调查、测算等方式确定慢性病具体的病种补偿对象、补偿标准。慢性病病种应参照医保要求,一般不超过8种,每年应根据实际确定具体的慢性病补偿病种,逐年达到慢性病补偿病种的数量要求。各县(市)、区应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鉴定组织机构,经鉴定确定慢性病补偿病种和补偿对象。

五、实行门诊补偿办法后,应在充分宣传、农民自愿的前提下,逐步取消参合农民个人家庭账户,取消参合农民个人家庭账户后,不再提取参合农民个人家庭账户基金,以前提取的参合农民个人家庭账户资金仍按参合农民个人家庭账户资金进行管理,但不允许将以往参合农民个人家庭账户结余资金用于冲抵参合农民下一年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纳的资金。

六、原所确定的门诊补偿政策与新确定的门诊补偿政策有抵触的,应按新确定的门诊补偿政策进行调整。

七、规避基金风险,提高基金使用率。从今年起,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统一分为住院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各县(市)、区在提取风险基金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应全部用于参合农民的住院、门诊医疗费用补偿,要最大限度地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率。风险基金提取标准不变,风险基金提取后住院统筹基金和门诊统筹基金一般应分别按70%和30%左右掌握使用。各县(市)、区现有住院补偿标准原则上应不予调整,如确有调整的也应是小范围的适当调整,不宜有较大幅度的调整,住院补偿比一般应控制在35%左右。

八、参合农民到被确定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三级医院就诊,可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定的诊疗项目范围和基本用药目录进行医药费用报销补助的核定。

九、明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范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是用于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补偿,不应随意扩大补偿范围,计划免疫、妇幼卫生保健和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应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

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全市范围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范围》和《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修订目录(试行)》等规定,乡镇卫生院自费医药费用应控制在5%以内,县级医院自费医药费用应控制在10%以内,市级医院(三级医院除外)自费医药费用应控制在20%以内,否则一律不予结算,所垫付的报销补偿医药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自己承担。参合农民自费药品和诊疗项目费用实行事前告之制度,凡未进行告之所发生的医药费用一律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为有效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定点医疗机构在每次结算其所垫付的报销补偿费用时,收取结算费用的5%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保证金,主要用于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规范管理。医疗服务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对定点医疗机构在年底考核时没有出现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管理有关规定的,保证金本息一次性返还。

十一、切实方便参合农民就诊,创造公平的医疗机构竞争环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各县(市)、区都应将附近县(市)、区及县以下医疗机构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并享受本地同等定点医疗机构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切实方便参合农民就诊。要打破地区垄断和行业封锁,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医疗竞争环境,通过竞争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十二、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计算机网络化管理。今年,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将全部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因此,各县(市)、区要重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工作,要加强计算机等基础设施建设,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计算机网络化管理提供必要条件。要加强相关人员培训,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工作能够正常开展。

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通过数据统计分析,正确评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的可行性、预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风险程度,规避基金风险,根据研究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能够稳妥、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十三、切实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各县(市)、区应认真贯彻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切实保证省、市、县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补助到位,严禁挪用、窜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对违反规定出现严重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

十四、要进一步加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新闻、广播、电视、报纸、发放宣传手册和宣传单等宣传手段,广泛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特别是要广泛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典型事例,大力提高农民群众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知晓率和认知程度。

十五、新调整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二OO七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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