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中统一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单位: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4-07-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政府令【2004】2号

第18号

《通化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中统一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4年7月6日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通化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中统一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整治经济发展软环境工作部署和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征收行为,减轻企业负担,推进通化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和振兴,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中统一征收工作实行“一个漏斗”收费,由多家执收单位征收改为由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集中统一征收管理。缴费单位直接向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缴纳规费,各执收单位不得到缴费单位收费。

第三条实行集中统一收费项目年度审验公示制度。由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局对收费项目进行联合审验,下发《通化市市直集中统一收费项目目录》,公示收费项目依据、标准、缴费额和监督管理等服务内容。

第四条各执收单位和缴费单位应确定1—2名收费联络员,具体协调收费事宜。

第五条本办法目前适用于向市政府每年确定的重点项目单位和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二章征收协议和缴费基数

第六条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执收单位和缴费单位于每年初共同签订集中统一征收《协议书》。缴费时,各缴费单位按《协议书》规定的标准、额度和事项执行。

第七条缴费基数由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执收单位、缴费单位根据上年实际缴费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市政府有关优惠政策等因素确定当年基数。对于省直执收单位征收的缴费额,按省有关规定标准执行。新开征和标准调整的收费项目,按新政策规定的下限确定缴费基数。

第三章征收管理

第八条集中统一收费原则上采用“票款分离”方式。缴款单位使用“专用缴款书”或“一般缴款书”缴款。对异地缴费等特殊情况,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方便、快捷的缴款方式。

第九条服务性收费由执收单位进入企业提供服务、填写“缴费通知书”,并经企业签章认可后,由市预算外资金收费管理局按“缴费通知书”中载明的金额征收。

第十条对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并分别记入各执收单位明细账。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年初编制的收支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对不能按期缴纳规费的单位,由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下达“集中统一征收催缴通知书”限期缴纳。

第十二条收费收入中涉及上级和区级财政收入的部分,由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定期划转。

第四章罚则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进入缴费单位收费的执收单位,一经发现按乱收费查处,并依据《通化市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处理暂行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对无故不履行协议、拒缴规费的缴费单位,在督缴无效的情况下,将予以通报,取消其享受的优惠政策及资格。执收单位按有关法规直接征收、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管理局负责解释。省直执收单位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集中统一征收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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