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区和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的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5-06-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温政办〔2005〕93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区和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的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市区和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的具体实施意见》已经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六日

温州市市区和各县(市)住房公积金

管理机构调整的具体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区和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以及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条例》、《通知》,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坚持统一管理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对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工作正常进行,做到不断、不乱;坚持资产安全原则,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广泛实施和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为我市经济社会的又快又好发展和和谐社会的构建服务。

二、主要任务

按照《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改〔2002〕15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和内部授权管理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3〕7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及《浙江省建设厅关于〈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的复函》(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温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同意调整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机构、职能和人员编制的批复》(温市编〔2004〕7号,以下简称《批复》)的要求,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的工作任务:一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在市区和各县(市)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分支机构,对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二是完成原有市区和各县(市)的住房公积金等资产的移交工作。三是完成原有市区和各县(市)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择优过渡和录用工作。

三、市区和各县(市)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

(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管理中心)按规定在市区的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设立管理部,作为市管理中心在市区的办事机构;在瑞安市、乐清市、洞头县、永嘉县、平阳县、苍南县、文成县、泰顺县设立分中心,作为市管理中心在各县(市)的分支机构。市区管理部和各县(市)分中心不是独立的事业法人,在市管理中心授权范围内履行相应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责。

(二)经市管理中心的基本授权,市区管理部和各县(市)分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1.执行、完成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计划;

2.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等情况;

3.审核、批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转移;

4.受理职工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申请,负责贷款审核、批准和贷后管理;

5.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催建和催缴;

6.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对账和查询;

7.提供住房公积金政策咨询。

(三)经市管理中心的特别授权,各县(市)分中心还可履行以下职责:

1.在市管理中心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住房公积金专用账户,或者在市管理中心开设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下设立二级账户;

2.编制并向市管理中心报送分中心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计划、年度预决算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3.按照统一的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内部核算,对管理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和成本核算,增值收益单独列账;

4.提出分支机构增值收益分配方案,报市管理中心统一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执行;

5.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发生呆坏账时,通过市管理中心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办理呆账核销;

6.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承办市管理中心授权的其他事项。

四、主要管理制度和相关政策

(一)市管理中心应建立和完善法人内部授权管理制度。市管理中心对市区管理部和各县(市)分中心的基本授权和特别授权,应按年度签订书面授权书。授权书应包括:授权人全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受权人全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授权范围和期限、越权责任追究以及授权人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等内容。授权人与受权人应当在授权书上签字和盖章。市管理中心实行法人内部授权管理的有关规定应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后实施;授权书签订后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上级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部门备案。

(二)各县(市)分中心应按规定编制并向市管理中心报送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计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以及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由市管理中心汇总,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告,并按审议的意见执行。

(三)各县(市)分中心应按规定编制并向市管理中心报送会计报表,由市管理中心汇总并表,并按规定上报和向社会公布。

(四)各县(市)分中心发生呆坏账时,须提出并向市管理中心报送处理方案或意见,由市管理中心汇总,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办理呆账核销。

(五)按规定计提的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市级及市区的,由市管理中心按市本级和各区所属单位的年末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所占的比例,确定市本级和各区的分配数。按规定使用时,由市管理中心划转市、区财政部门;各县(市)的,全额返回当地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六)市区管理部的工作人员由市管理中心根据市编委核准的人员编制和业务需要,择优聘用和委派。各县(市)分中心的工作人员根据核定的人员编制和业务需要择优聘用,并办理有关手续。分中心的负责人由市管理中心聘任。市管理中心聘任分中心负责人时应征求当地党委或政府的意见。

(七)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区管理部的,由市管理中心统一管理、拨付和核算。各县(市)分中心按年度编制管理费用预算,经当地财政部门批准后,上报并纳入市管理中心的管理经费。

(八)住房公积金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业务及办公用房、交通工具等设施和设备,由市管理中心统一规划,统筹建设。所需经费按规定渠道列支。

(九)市管理中心建立和完善相关内部管理和控制的规章制度,对日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定期进行业绩考核和奖罚,根据考核和检查的结果,按规定及时调整授权范围。

五、全市住房公积金的资产清理

(一)原市区和各县(市)管理的住房公积金等资产要按照“清理、移交、审计”的工作程序,全部转入市管理中心和县(市)分中心。住房公积金的资产清理由原市区和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清理结果的审计由市审计局负责,资产的移交由市房改办、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3个区和各县(市)政府委派专人,监督实施。

(二)资产清理的主要内容:

1.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是否真实、准确,住房公积金总账、单位分户账和个人明细账是否相符等。

2.住房公积金存款和委托贷款是否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开立账户并办理业务。

3.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是否真实、准确,与开户银行的账目余额是否相符,未达账项是否真实等。

4.委托贷款是否合规,数额是否真实、准确,贷款手续是否齐全,逾期贷款是否如实反映,呆坏账贷款的核销是否符合规定等。

5.购买国家债券的品种、数额是否真实、合规,入账价值是否准确等。

6.往来款项、费用计提项目列账是否合规、真实、准确,有关手续是否齐全,对账是否相符。

7.增值收益分配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贷款风险准备金、待分配增值收益的数额是否真实、准确。

8.原管理机构的财产和债务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理。

(三)资产清理必须真实准确地核实、记录各项债权、债务和净资产,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没有遗漏;在清理基础上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必须实事求是地反映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有明确的处理意见。对单位购建住房贷款、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和违规运用的资金,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回收”的原则,确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回收和还款责任。审计机关根据本级政府的统一安排,对清理结果进行审计,并对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六、原市区和各县(市)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过渡和录用

(一)市管理中心按照《批复》核定的市区管理部和各县(市)分中心的人员编制数,分别在原市区和各县(市)管理机构、房改办的在编在职的工作人员中择优录用,按规定办理过渡手续。

(二)市区管理部和各县(市)分中心的主任或副主任的聘任,考虑到住房公积金工作的不断、不乱,由3个区和县(市)的党委或政府及职能部门,按照《批复》核定的市区管理部及各县(市)分中心的领导职数,原则上在原管理机构、房改办和房管部门分管的领导干部中推荐具体人选,经市管理中心考核同意,按规定办理聘任手续。

(三)原市区和各县(市)管理机构富余的工作人员由市区和各县(市)原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负责妥善安置。

七、其他住房资金管理

经各县(市、区)政府同意,其他住房资金委托市管理中心和各县(市)分中心管理的,具体的清理、移交和审计参照住房公积金的做法同步进行。

八、工作步骤及要求

(一)市区和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调整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要求,分步实施,积极稳妥地推进。具体工作计划要在今年内分阶段进行。

1.准备部署阶段(2005年5月底前)。主要工作是通过调查研究,摸清情况,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思路。市管理中心要在4月底前将实施意见报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2.组织实施阶段(2005年6月2005年11月)。主要工作是按照经批准的实施意见,进行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在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的同时,在11月底前,完成市区管理部和各县(市)分中心的组建,以及住房公积金资产清理、审计和移交,人员录取过渡和负责人的聘任等工作。

(二)要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中央编办关于严禁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建房改〔2002〕110号),严肃纪律,做到令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借机私分财物,不准突击提干,不准擅自扩充编制,不准滥发奖金和实物。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中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的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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