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发展职业教育中介机构和经纪人队伍的意见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文号:宿政发〔2006〕9号
颁布日期:2006-02-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发展职业教育中介机构和经纪人队伍的意见

宿政发〔200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打造教育产业集聚城,扩大职业学校生源范围,不断提高职业学校毕业生的就业层次,为工业强市培养输送高素质的技术人才,现就鼓励发展职业教育中介机构和经纪人队伍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职业教育中介机构和经纪人队伍的培育和发展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中明确指出:“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和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为职业教育宏观管理和职业院校改革与发展服务。”“十一五”期间,宿迁着力打造教育产业集聚城,全市要建成一批规格高、功能全、办学规范的中高等职业院校,职普比要由“十五”末的4.8∶5.2调整到6∶4,在校生将达到13万人左右。要实现这一目标,仅仅依靠职业学校自身力量是不够的,十分需要职业教育中介机构和职业教育经纪人的力量共同参与,坚持市内、市外招生并重。因此,加快培育和发展职业教育中介机构和经纪人队伍,对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快教育强市的建设步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积极营造职业教育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创业发展的宽松环境

职业教育中介机构和职业教育经纪人与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和经纪人相比,经营范围、活动方式等有其特殊性。其主要目的是为职业学校面向市内外招生和推荐毕业生就业开辟市场,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给予特别的重视和支持。

(一)简化审批程序,降低准入门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经纪人的培训,从速办理资格证书颁发手续,凡具备职业教育经纪人资格、申请举办职业教育中介机构的,有关部门要在一周内给予批准。

(二)减免职业教育经纪人的培训和认定费用。举办职业教育经纪人培训班和进行资格认定,只收取资料费、证书工本费,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三)减免职业教育中介机构和职业教育经纪人在职业教育招生和毕业生推荐就业活动中的一切税费。

(四)公共部门举办的职业教育发布招生与就业广告,市内新闻媒体要免费提供宣传服务。

三、建立促进职业教育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发展的奖励机制

(一)鼓励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业余参与职业教育经纪人活动,或经单位批准离岗进行职业教育中介活动。离岗招生期间,只要完成一定数量的招生人数,其工资待遇不变。

(二)市、县(区)财政建立职业教育中介服务专项奖励基金。从市外每招收一名职业学校学历教育的学生奖励50元。

(三)职业学校可与职业教育中介机构和经纪人签订合同,按每招一名市外学生100-200元支付招生成本和奖金。

(四)设立职业教育中介服务特别贡献奖。连续三年每年从市外招生1500人以上或连续三年累计从市外招生5000人以上来我市进行职业学历教育的中介机构和经纪人,一次性奖励8-10万元。奖金由同级财政支付。

(五)从市外招进的职校学生毕业后,如被市内企业录用,并签订一年以上合同的,由同级财政按每人50元奖励职业教育中介机构或经纪人。企业也可另行奖励。

(六)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在市内招生,招生成本和奖励由接受学生的职业学校根据合同兑现。

四、加强对职业教育中介机构和经纪人业绩的认定考核

(一)招收外市学生考核。由市县(区)教育局和财政局负责。进行招生的职业教育中介机构和经纪人要与招生的职业学校办理正式交接手续(交接单由市教育局统一印发)。招生学校要在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凭学生缴费收据存根原件,录取学生花名册,到市教育局办理学籍并备案。面向市外的职业学历教育实行常年招生,注册入学,短期培训随到随学。市教育局和财政局要指派专人负责,逐一核对,并于每年十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招生和奖励方案。

(二)职校市外学生毕业后就业考核。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企业录用外市在宿迁职业院校毕业生须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建立职工档案。

二OO六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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