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3-08-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

徐政发〔2003〕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时期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对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根据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用3年时间,在全市建立起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我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任务是:到2005年,在全市建立基本覆盖农村居民、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重点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2003年,在新沂市、睢宁县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沂市继续巩固合作医疗成果,覆盖率达80%以上,覆盖人口60.7万人;睢宁县合作医疗覆盖率不低于50%,覆盖人口55.8万人;其它各县(市)、贾汪区要积极做好建立合作医疗制度的各项准备工作。2004年,在全市全面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全市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不低于60%。其中,丰县56.1万人,沛县58.5万人,铜山县66.5万人,邳州市72.8万人,新沂市60.7万人;睢宁县67.0万人,贾汪区18.8万人。2005年,全市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达到80%以上,其中丰县74.8万人,沛县77.9万人,铜山县88.7万人,邳州市97.1万人,新沂市60.7万人,睢宁县89.3万人,贾汪区25.0万人。

各县(市)、贾汪区在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同时,要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对五保户和贫困家庭给予医疗救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农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

二、基本原则

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政府组织引导。政府对保障农民健康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确定相应的目标任务,制定配套的政策措施,积极组织引导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多方筹集资金。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合的筹资机制。农村居民自愿参加合作医疗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按照筹资水平,科学合理地确定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额度,既使参保者能够及时获得经济补偿,又做到收支平衡,保证这项制度持续有效运行。

三、资金筹集办法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要以县(市)、贾汪区为单位进行统筹。农民以户为单位根据筹资标准自愿缴纳合作医疗费用,具体征收办法和筹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原则上农民个人筹资额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在自愿的基础上可适当提高缴费标准,但同时要提高保障水平。

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支持。扶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类型、出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但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农村合作医疗,并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各级财政都要安排专项资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资助。省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市区以外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给予10元补助;市财政对实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按每人每年2元予以补助;各县(市)、贾汪区财政按每人每年不低于8元标准予以补助。各镇也要根据财力状况对农村合作医疗给予资助。财政状况较好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财政资助标准。各级政府要在增收节支的同时,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所应承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通过政府投入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以县(市)、贾汪区为单位,同步建立独立的医疗救助基金,对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给予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形式主要是资助其参加当地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可以是对救助对象患大病等特殊情况给予一定的医疗费用补助。

四、资金管理与监督使用

各县(市)、贾汪区政府要成立由有关部门和参加合作医疗农民代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委员会下设经办机构,人员原则上在卫生部门内部调剂,其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各地要创造条件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支付业务。合作医疗基金由各县(市)、贾汪区政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其经办机构进行管理,经办机构应在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确保基金安全。各县(市)、贾汪区要根据实际参加人数将财政资助资金及时划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用帐户。省、市财政补助资金将根据实际参加人数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予以划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合作医疗基金主要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进行补助。筹资标准较高的地方可实行大额费用支付与小额费用支付相结合,既增强农民抗风险能力,又兼顾农民受益面。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年内没有动用合作医疗资金人员要进行一次常规性体检,并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健康档案。各县(市)、贾汪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科学合理地确定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额度,确定常规性体检的具体检查项目和方式,防止合作医疗基金超支或过多节余。经办机构要按照规定及时、就便进行结报补偿,不得拖欠、克扣应支付给受偿者的医疗补助费用。

各县(市)、贾汪区应建立由相关部门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代表组成的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定期向监督委员会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经办机构要采取张榜公布等措施,每季度向社会公布合作医疗基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保证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有关部门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作的监督。市财政、卫生部门要对地方政府资助资金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审计部门每年要对经办机构的合作医疗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将结果报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卫生、审计部门;市审计部门也要向本级政府和省财政、卫生、审计部门提出合作医疗基金审计报告。

各地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调整农村卫生机构规模、功能和布局,优化农村卫生资源配置,加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强化对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市卫生局、药品监督局等部门要根据省卫生厅、药品监督局等部门制定的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制定相应的实施标准和办法。县级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择优选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机构,并加强监管,实行动态管理,形成竞争机制。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控制医疗费用。

五、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市政府决定成立由分管市长为组长,卫生、财政、农业、审计、劳动和社会保障、药品监督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各级政府一定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部署实施,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监督到位。有关职能部门要通力协作,各负其责,把这项实事办好。各地要层层分解目标任务,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作为衡量干部政绩和选拔任用的重要内容,逐级进行目标责任考核,对工作做得好的给予奖励,对工作失职的追究责任。凡是未按规定落实农村合作医疗政府资助资金的县(市)、区,不得用财政性资金上新的建设项目,不准建办公楼、买轿车,不准领导干部出国,违者要追究领导责任。对挤占挪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坚决予以查处。各级政府每年要向上一级政府专题报告一次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工作情况。各县(市)、贾汪区要抓紧制定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具体方案,严格执行省政府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办法和基金管理办法。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采用多种方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的意义、政策规定等,引导广大农民确立互助共济的观念,理解、支持并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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