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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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2-10-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2002年10月16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健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体系,解决住房公积金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苏政发[2002]87号)精神,按照“管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规范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建立并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体系
按照《条例》规定,我市已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我市行政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管委会是依据国务院行政法规依法设立的法定机构,以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代表为主组成。其中: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和房管、财政、审计、人民银行徐州分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管委会总人数控制在25人。管委会委员由市政府聘任。管委会实行依法决策、自主决策和民主决策,建立严格、规范的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管委会履行以下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拟定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此外,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比例的确定,以及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的公布事宜,也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
二、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按照精简、效能原则,从有利于“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和统一核算”出发,撤销徐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及房改办计算机中心,建立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徐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下属的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整建制移交给市城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原住房制度改革职能及下属其它企业单位整建制划归市房产管理局。按照国务院《条例》及我市房改办、财政局等六家单位联合通知(徐房改办[2002]20号)精神,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归集、转移、提取和发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前提下,市及各县(市)、贾汪区、独立工矿区、行业的现有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的资产、人员编制一律冻结。市政府对现有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的资产、人员等状况进行清理,核实债权、债务,经审计后逐一登记造册。在此基础上,将清理后的资产(包括债权、债务)一并转入新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各县(市)、贾汪区、独立工矿区、行业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编制取消,人员由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择优留用,未留用人员由原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负责,妥善安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各县(市)、贾汪区、独立工矿区、行业设立直属的经办网点。经办网点维持原有住房公积金业务范围不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经办网点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管理中心的规范、调整工作,按照“冻结(人员编制、资产)、清理(资产、人员、帐务)、审计(认定)、移交”四个环节,分清责任,落实到人,分步实施。要在2002年10月底之前,完成我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调整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传达贯彻全省住房公积金会议和文件精神,冻结人员编制、资产。第二阶段,调查清理,制定机构调整方案。第三阶段审计认定,办理移交,调整到位。第四阶段总结验收及报告。在机构调整过程中,要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工作正常进行。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市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不挂靠任何部门或单位,不与其他部门或单位合署办公,不得兴办各类经济实体。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管理,管理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按照《条例》第三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推荐,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办理任免手续,不得兼职。经办网点负责人由管理中心聘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要根据住房公积金规模,合理核定中心的编制,严格控制中心人员。中心工作人员实行考试录用,竞争上岗,择优聘用。
机构调整后,原市房改办受市政府委托管理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规定》(国办发[1996]34号)进行管理。已售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和《徐州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等有关规定管理。对已按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提留的维修基金,应一次性纳入财政专户,实行统一管理。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住房货币补贴,按照《省政府批转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1998]89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和个人帐户管理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在人民银行徐州分行规定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等五家商业银行范围内,确定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其中,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的银行不超过两家。受委托银行对专户内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行为负有监督责任;发现违规问题要及时向市管委会、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徐州分行反映。凡不按规定设置帐户的,有关部门要进行严肃处理。
住房公积金是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受委托银行要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并和受委托银行定期对帐。对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记帐时间以住房公积金在受委托银行缴交入帐时间为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已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要发放有效凭证。
四、关于强化住房公积金归集和规范发展贷款业务
强化住房公积金归集。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提高归集率,依法督促有关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范、调整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工作。凡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单位和职工个人都必须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加大归集力度,增加归集人数,提高覆盖率,所有行政、事业、企业、社团及其在职职工,都要缴存住房公积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依据《条例》,加大执法力度,督促有关单位按时足额交纳。要加强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住房公积金和发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工作的考核,落实责任。
加大个人贷款发放力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简化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改进贷款服务工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按规定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发放范围,积极发展个人贷款业务,提高公积金的使用效益,防止大量资金闲置。对于职工买房、集资合作建房,以及自建、翻建和大修住房的,均应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健全贷款档案管理制度。
五、关于健全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监督体系
要健全监督机制,加大监督力度。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市财政局要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全过程监督机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严格执行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财会字[1999]33号)等规定,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算和管理费用预算,并严格按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年终编制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决算和管理费用决算,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抄报同级审计部门。人民银行徐州分行要加强对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监管。市审计局应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结算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将包括住房公积金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增值收益分配表等内容的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便于社会和公众监督。要充分依托现有网络系统基础,尽快建立健全全市住房公积金信息监督管理系统,与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建设部联网,为住房公积金权利人提供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咨询服务平台,对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
六、关于严肃法纪,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
要严格执行《条例》有关规定,违反《条例》规定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处理;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由市监察局进行坚决查处和纠正。对目前已被挤占、挪用的住房公积金,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回收”的原则,由原决策机构和决策人负责,按规定期限全部收回。对违规发放的项目贷款,要在2002年底前全部收回。因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而造成资金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机构调整过程中,严禁借机私分钱物、侵吞国有资产、突击提干、挥霍浪费;违反规定的,一律从严查处。
七、关于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落实问题
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关系到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关系到城镇住房和居民居住水平的提高。市有关部门及各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要把思想统一到《条例》和国家和省《通知》精神上来,充分认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责任,突出重点,顾全大局,密切配合,稳步推进。要按照“建立决策体制,调整管理机构,强化监督工作,规范发展业务,努力把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的总要求,加强组织领导,保证调整工作的顺利实施,把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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