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全州清理和规范中介机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全州清理和规范中介机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9-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延州政办函〔2006〕71号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全州清理和规范中介机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室: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州清理和规范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全州清理和规范中介机构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全州清理和规范中介机构工作实施方案
州清理和规范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为清理、规范和培育全州各类中介机构,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推动全州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理顺体制、强化监管、规范运作、促进发展”的原则,进一步清理和规范全州各类中介机构及其服务行为,逐步建立中介机构诚信档案,实行诚信登记制度管理,努力创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和信用环境。
二、清理和规范范围
主要清理和规范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中介机构,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中依靠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向社会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
(一)以财务会计相关知识为基础的行业,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等机构;
(二)以房地产、工程技术相关知识为基础的行业,包括土地评估、房地产评估、房地产经纪、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等机构;
(三)以法律相关知识为基础的行业,包括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咨询服务等机构。
三、清理和规范内容
(一)清理内容:
1.虚假验资、虚假评估、虚假公证等违规违纪问题;
2.执业市场秩序混乱、非法执业、以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扰乱市场秩序等问题;
3.未经法定程序审批、无照执业、超范围经营、对分支机构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4.行政干预、部门垄断,造成不正当竞争等执业环境问题。
(二)规范内容:
1.规范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和设立;
2.依法对中介机构加强监督、管理和指导,制订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执业行为;
3.对不符合现行政策法规要求的中介机构进行改组、规范,依法取消其资质;
4.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和体系,实行资信等级管理,逐步建立诚信档案,适时通过媒体公布中介机构的执业情况;
5.凡是应与监管部门脱钩的中介机构,在此次清理和规范过程中,应及时脱钩。
四、组织实施
此项工作按照“统一部署、部门负责、分工协作、分步实施”的原则,分四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8月20日至9月9日)
1.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清理和规范中介机构各项工作。
2.成立州清理和规范中介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制订实施方案,明确工作分工,落实相关责任。
3.组织和引导新闻媒体积极宣传报道清理和规范中介机构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自查自纠阶段(9月11日至11月25日)
1.组织开展摸底调查工作,掌握中介机构的发展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分类登记造册。
2.各相关部门对所属中介机构的职能进行审定确认,进一步明确其执业的范围和责任。
3.州清理和规范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全州中介机构的基本情况。
4.经州清理和规范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对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登记而从业的中介机构依法予以取缔;对经过审批、登记但未在规定时限内开展正常业务活动、不遵守行业自律规定、管理混乱、机构设置不合理、执业职能划分不明确的中介机构,集中进行整改规范。整改不到位的,由审批机关依法撤销其资质证书,登记机关依法予以变更和注销。
5.对行业跨度大、业务交叉重叠的中介机构进行整合,重新合理界定其职能。
6.对损害国家和公众利益、严重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依法予以处理。
7.明确相关审批、登记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的责任,对清理和规范中发现的问题,比照相关政策法规,研究制订整改措施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8.建立行业准入机制,完善审批、登记基本程序。严格执行公平、统一的审批、登记标准,实行归口审批、登记管理。
9.各中介机构自查近三年在执业期间有无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并形成自查自纠和整改报告报监管部门。
(三)建章健制阶段(12月1日至12月26日)
1.建立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制度。由工商部门会同有关监管部门对除法律服务机构之外的中介机构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由司法部门对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和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工商、司法部门负责建立全州中介机构诚信档案和黑名单制度,由州清理和规范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布中介机构信用等级4A认证情况。
2.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执业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各监管部门要严肃处理,依法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3.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各监管部门分别制订中介机构规范发展指导意见。
4.建立健全中介机构行业自律和他律机制,完善对中介机构依法审批、依法登记、依法监管的监督管理机制。
(四)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1月1日至2月26日)
1.检查各县(市)、各有关部门是否成立了专门的工作机构,清理规范方案是否切实可行,是否严格落实了工作责任制。
2.检查各县(市)、各有关部门是否存在走过场和弄虚作假行为;
3.检查各县(市)、各有关部门是否严肃查处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相关责任是否已追究;
4.检查各县(市)、各相关部门是否建立和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
五、组织领导
为确保清理和规范工作顺利进行,州人民政府成立了清理和规范中介机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清理和规范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协调和调度各县(市)、各相关部门集中统一行动,对各县(市)、各相关部门开展清理和规范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州软建办、州工商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清理和规范工作;
州工商局负责清理和规范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中介机构;
州财政局负责清理和规范以财务会计相关知识为基础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等机构;
州国税局负责清理和规范税务师事务所;
州国土资源局负责清理和规范土地评估机构;
州建设局负责清理和规范以房地产、工程技术相关知识为基础的中介机构,包括房地产评估、房地产经纪、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等机构;
州司法局负责清理和规范以法律相关知识为基础的中介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和法律咨询服务等机构;
州政府法制办负责审核、论证有关清理和规范工作的相关政策法规;
州发改委负责修改全州中介机构的规范发展指导意见。
各县(市)负责本县(市)中介机构的清理和规范工作。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将清理和规范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由主管负责人亲自抓。要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按照工作分工认真抓好落实。各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配合监管部门做好清理和规范工作。
(二)把握政策,保证质量。清理和规范工作要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进行,发现问题要认真整改,直至符合整改要求。对自查自纠不认真、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拒不上报或顶风违纪的,不但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监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三)严格执纪,强化监督。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坚持自查和检查相结合、清理和规范相结合,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指定专人受理群众举报,查办案件要做到限时结案上报,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同时,要加大对中介活动中进行商业贿赂行为的打击力度,一经发现,严查严办。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和参与清理和规范中介机构工作,广泛宣传此项工作的重大意义、目标、任务和工作成果,进一步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各县(市)、有关各部门要于每一阶段前两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方案,阶段工作结束后三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总结。工作总结要突出清理和规范工作中的典型案例、有效做法、工作成果和存在的问题。
全州清理和规范中介机构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长:李洁思州人民政府常务副州长
闵光道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副组长:吴明日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姜文杰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高鹏飞州监察局局长
张哲植州工商局局长
李忠文州委宣传部副部长
成员:崔相云州纪委常委
金美兰州司法局副局长
李继民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金英杰州建设局副局长
朱英华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陈荣州国税局副局长
金龙勋州软建办副主任
丁增明州财政局助理调研员
吴荣华州发改委专职副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软环境建设办公室。
主任:崔相云(兼)
副主任:金龙勋州软建办副主任
王林州工商局注册分局局长
联系电话:0433-2902390
举报电话:0433-2529700223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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