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

颁布单位: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6-12-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

盐政发〔2006〕2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充分发挥农民的市场主体作用,构建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促进现代农业建设,现就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发展的形式和主要目标

今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引导和扶持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服务的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和自愿的前提下,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组建专业合作社,取得法人资格,确立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继续支持从事农业技术和信息等服务的农民专业协会的发展。

“十一五”期间,全市每年新发展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50个以上,其中培育“四有”(有组织制度、有合作手段、有较大规模、有明显效益)和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30个以上。到“十一五”期末,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户占总农户的比重达到30%,带动农户(包括入社农户)达45%左右,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真正成为带动农民增收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力量。

二、做好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完善提高工作

对现有冠名为专业合作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加以规范和完善,尚未注册登记且符合条件的,在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对现有冠名为专业协会的,分类型加以规范和完善,其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引导其改造转型为专业合作社,在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从事技术和信息服务及行业自律的,继续保留专业协会名称,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规范和完善,尚未登记且符合条件的,在民政部门进行注册登记。从2007年7月1日起,凡未经工商、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不列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统计范围。

三、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力度

(一)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家禽、牧畜、水产动物配种、疫病防治及相关技术培训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销售自产农产品及简单加工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除税法规定应征增值税的农产品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新办三产企业,凡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可按税法规定享受所得税减免政策;符合乡镇企业条件的,可按应交企业所得税额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支出。

(二)加强金融信贷支持。市及县(市、区)各级金融机构要将符合授信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经纪人大户列为优先支持的对象,确定授信额度,适度简化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经纪人大户的贷款手续,增加贷款投入。要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经纪人大户正常生产周期和贷款用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利率适当优惠。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应对市级以上重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授信,进行小额贷款扶持。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在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吸引农村社区内的农民股金,兴办直接为“三农”服务的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鼓励和支持农业龙头企业联合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政府扶持、企业运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成立贷款担保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融资提供担保服务。

(三)放宽土地使用政策。对市、县(市、区)级重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用地,优先安排,优先审批,各项费用按最低标准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临时性收购场所、农林水产种养殖场、农技(农机)示范推广用地和设施农(渔)业用地,视同农业生产用地。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理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租赁、转包、转让、入股等多种形式,流转农民承包土地经营权,推进高效农业规模化。

(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国家及省、市、县(市、区)支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如农民培训)的项目,可优先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市及县(市、区)财政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专项资金,补助、奖励由农民为主体兴办、并带动现代农业建设和农民增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2007年,市财政安排100万元专项资金,对新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规模效益好、带动现代农业建设和农民增收能力强的重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专项扶持、“以奖代补”和辅导培训。今后根据财力逐年增加。

各类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项目资金和专项资金,必须及时拨付到位,落实到项目主体,并实行专户管理,不得截留和挪作他用。

(五)落实和研究制定其他扶持政策。工商、民政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行免费办理注册登记,并简化注册登记程序和手续,降低农民组织成本,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负担。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现代化或专业化种养业基地,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政策。各县(市、区)在省级发放的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通行证”中,安排20%以上给重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使用。市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发放市内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通行证”的办法,支持重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长型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经纪人大户的发展。

四、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和服务

各级政府要把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摆上重要位置,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要求,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规划,明确长远目标和阶段性工作重点,加大宣传培训力度,狠抓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不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水平。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就是支持农业、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就是服务农民的观念,进一步转变工作方式,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形成合力。各级农村工作和农经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会同工商、民政部门研究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注册登记办法,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成立、登记、运行等提供辅导和咨询服务;同时,加强相关扶持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加大项目扶持,搞好典型示范,积极开展“四有”创建活动,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条件较好的地方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加强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自我管理和服务。农业、海洋与渔业、农业资源开发、林业、农机、水利等部门要切实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项目支持力度,并抓好本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指导和服务工作。供销、粮食系统要充分发挥体系和网络优势,参股兴办或引导发展各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财政部门要积极探索公共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有效途径,切实加大项目资金投入力度。国土部门要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用地提供保障。工商、民政、税务、交通、公安部门以及金融、电力系统要抓紧制定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实施细则,落实各项扶持政策。新闻单位要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典型的宣传力度,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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