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文号:盐政发〔2004〕231号
颁布日期:2004-11-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盐政发[2004]2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和《省政府关于继续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发〔2001〕6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十五”期间继续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水利建设基金来源及提取比例

(一)市、县(市、区)收取和分成的市政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提取3%;

(二)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提取3%;

(三)从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划出一定的比例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建设,其中,盐城市区为5%,各县(市)城镇为3%;

(四)市、县(市、区)政府批准的其他资金。

二、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管理。水利建设基金属政府性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纳入预算管理,专项列收列支。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实行按季划转,年终决算。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与防洪保安资金、财政资金和基本建设投资用于水利部分实行统一计划,统筹使用。每年年初,由水利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水利建设基金使用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水利建设资金年度之间可以结转使用。

三、建立水利建设基金,是增加水利投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一项重要政策,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的领导,确保征足用好,发挥效益。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资金筹集、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截留、挤占和挪用水利建设基金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特此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延伸阅读

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白银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