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区部分路段户外广告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区部分路段户外广告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扬府发〔2007〕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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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3-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区部分路段户外广告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
扬府发〔2007〕54号
广陵区、维扬区、邗江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改善城市市容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扬州市市区户外广告标志设置管理办法》和市区户外广告整治规划,决定对市区部分路段户外广告进行清理整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
这次户外广告清理整顿的范围为市区已经编制户外广告整治规划的13条路,即:运河东路,运河西路,江阳中路,江阳西路,扬子江中、南路(文昌西路至南绕城公路出口段),扬子江北路,文昌西路,文昌中路(解放桥至扬子江中路段),高桥路,泰州路,南通路,汶河南路,汶河北路。
二、清理整顿的内容
这次清理整顿的户外广告主要包括各类广告牌、店牌店招、灯箱、霓虹灯、指示牌(不含路名牌、道路交通指示牌)、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实物模型等。对上述户外广告,视其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办法进行清理整顿:
1、对未经过审批、且不符合户外广告整治规划的户外广告,立即予以拆除,且不得再设置新的广告设施。对投入较大的房地产施工工地内设置的高立柱广告,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并作出书面承诺,经市户外广告设置审批联席会议同意后,可延至该项目竣工验收时拆除,但期间只能用于该项目宣传,不得发布其他广告。
2、对未经过审批、但符合户外广告整治规划的户外广告,广告设施原则上应予以拆除,广告泊位由政府统一组织出让。如广告设施所有人提出申请,经市户外广告设置审批联席会议同意后,可继续使用6个月,期满后广告设施归政府所有。
3、对经过审批、但不符合户外广告整治规划的户外广告,批准的设置期已满的,一律立即予以拆除;批准的设置期未满的,待设置期满后予以拆除。
4、对经过审批、且符合户外广告整治规划的户外广告,批准的设置期已满的,广告设施原则上应予以拆除,广告泊位由政府统一组织出让。如广告设施所有人提出申请,经市户外广告设置审批联席会议同意后,使用期可延长至2007年底,期满后广告设施归政府所有。对自首次批准设置之日起,广告牌使用不满3年、电动翻版使用不满4年、电子显示屏使用不满5年的,在剩余使用年限内,市政府从该广告泊位拍卖收益中适当补偿设施所有人,期满后广告设施归政府所有。
三、时间步骤
这次户外广告清理整顿将用3个月左右时间,分三个阶段进行:
1、动员发动阶段(3月28日—4月6日):市城管部门自3月下旬起,在媒体上发布清理整顿通告,并组织人员对13条路段上的户外广告进行调查登记。对不符合市区户外广告整治规划或城市容貌标准的户外广告,城管部门下发拆除或整改通知,由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或整改。
2、集中整治阶段(4月7日—4月15日):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或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户外广告,由市、区两级城管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3、规范管理阶段(4月16日—6月30日):加强对清理整顿后户外广告的管理,重新建章立制,规范审批程序,对户外广告泊位实行政府统一组织出让。继续加大执法力度,逐一解决遗留的疑难问题,同时坚决遏止新的违章设置户外广告行为发生。
四、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户外广告清理整顿,不仅有利于强化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秩序,而且对净化城市空间、维护城市建筑整体风貌、提高城市管理水平都具有重要意义。各区要从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市里制定的时间安排,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清理整顿方案,分阶段、分步骤推进。市城管、工商、规划、公安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户外广告清理整顿工作。
2、广泛宣传,过细工作。户外广告清理整顿牵涉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可能会遇有一定的阻力和难度。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开展户外广告清理整顿的目的和意义,努力争取广大企业和市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在具体工作中要认真过细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尽可能地维护其合法利益,以最大限度地赢得他们的支持和配合。
3、坚持标准,严格执法。认真按照户外广告清理整顿的标准和要求,组织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对不符合整治规划必须拆除的,要严格执法,秉公办事,保证清理整顿任务不折不扣完成。在执法过程中要坚持严格执法和人性化操作相结合,避免因工作方式方法简单粗暴而激化矛盾。对可能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要加强研究分析,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及时发现、及时解决,坚决防止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发生。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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