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驻长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与地方合作高新技术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驻长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与地方合作高新技术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6-04-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长府办发〔1996〕12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驻长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与地方合作高新技术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长发[1996]1号)精神,为充分发挥我市的科技优势,继续实施市政府与中科院长春分院跨世纪科技与经济合作工程,市政府决定从1996年起,由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额度资金,作为合作工程项目的贷款贴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凡驻长中科院长春分院、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与长春市属企业合作共同贷款投资开发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都可申报享受贷款贴息。贴息项目应是产业化条件比较成熟,市场前景好,达产时产品产值在2000万元/年以上,利税率在25%以上,投入产出比在1:4以上。
二、贴息比例及年限
贴息比例一般根据实现的贷款额,按年贷款利息总额的50%以上贴息,贴息时间为1年。
三、管理及申报程序
(一)对中科院所属各所与长春市合作工程项目贴息日常管理工作由“长春市政府与长春分院科技经济合作工程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科委)、市财政局负责,其他驻长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与长春市合作工程项目由市科委、市财政局负责。
(二)申请贴息的项目承担单位,每年10月30目前,通过长春分院或科技项目计划管理部门向市科委申报(同时附贴息项目简表、鉴定证书、银行贷款合同、评估报告或可研报告、联合协议等)。
(三)市科委、财政局每年11月审查、汇总贴息项目,编制年度贴息计划,报指挥部批准后,由市科委、财政局联合下文执行。
(四)贷款项目单位需任贷款贴息计划、贷款付息凭证和贴息款使用计划,由市财政局按贷款到位额度办理贴息事宜。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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