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标准(格式)合同和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标准(格式)合同和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1-07-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长府办发〔2001〕42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标准(格式)合同和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规范标准(格式)合同、合同示范文本是当前规范整顿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点工作,也是确保当事人能够通过正当法律手段解决合同纠纷的有效措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6]22号)精神和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半年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规范标准(格式)合同和合同示范文本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内容
市经贸委、建委、科委、商委、房地局、交通局、土地局、粮食局、水利局、旅游局、医药局、新闻出版局、供销社、外资办、民营办以及各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银行保险等部门使用的,包括系统内使用的各种标准(格式)合同、合同示范文本,均要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汇同国家各部委共同制定的标准文本进行规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均应明确当事人有以下两种选择方式: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工作步骤
鉴于规范标准(格式)合同、合同示范文本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拟分三步进行:
第一步,7马中旬以前,收集和整理合同文本。各有关部门按要求汇总本部门、本系统使用的各类合同文本,一并报送市政府法制局,由市政府法制局、工商局进行登记整理。
第二步,7月下旬至8月中旬,清理和规范合同文本。由政府法制局、工商局组织有关人员在征求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依照国家工商总局下发的标准文本,规范各部门报送的合同文本,没有仲裁条款的增加仲裁条款。
第三步,8月下旬至9月下旬,印制和推广规范后的合同文本。经请有关部门验收后,10月1日起停止使用未经规范的标准(格式)合同、合同示范文本。
三、有关要求
(一)为加强规范标准(格式)合同、合同示范文本工作的领导,成立由田中林、柳有祥副市长任组长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政府法制局、工商局。长春仲裁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李国人同志负责日常工作。
(二)规范标准(格式)合同、合同文本是全市治理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加入WTO准备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有关部门要纳入议事日程,领导亲自过问,指派专人负责,明确目标任务,按照统一部署抓好落实。
(三)政府督查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重点督查事项,随时掌握进度,认真督办;市政府法制局也要作为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一项主要内容,加强检查督促;市工商局要国中大工作力度,对推诿不办,继续使用不规范合同文本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一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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