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1998-05-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长府办发〔1998〕24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长春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八日

长春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章二十七条规定和《吉林省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实施细则》以及《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价调基金)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价调基金的使用原则

(一)价调基金使用本着有偿与无偿相结合,以有偿低息(参照财政周转金借款利率5‰)使用为主的原则。

(二)价调基金使用必须专款专用,单独记帐,不得混用或挪用。

(三)价调基金使用应以保证全市年度和长期物价调控目标的实现为原则,重点解决蔬菜、副食品价格突发性波动问题。

(四)价调基金的使用必须在自身无力解决重大蔬菜、副食品价格突发性波动及重点“菜篮子”工程建设资金时,方能申请使用。

(五)价调基金使用必须列入物价局和财政局确定的年度使用计划,未列入计划的原则上不能使用。

二、建立价调基金准备金制度

(一)准备金主要用于突发性价格波动。准备金数额视基金征收规模一年核定一次,每年按实际征缴额的30%提留准备金。

(二)准备金的使用要根据突发性价格波动情况,在当年视其实际发生的亏损额,经严格审查确定后.报主管市长审核同意后从准备金中列支。

三、价调基金使用期限

为充分发挥价调基金的调节作用,征收的价调基金按年度扣除准备金部分后,其余部分按照有偿低息使用的原则,主要用于“菜篮子”工程建设和平抑重大节吾重点蔬菜、主要副食品价格,投资偿还期原则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四、使用价调基金有关单位的义务和责任

(一)申请使用价调基金有关单位的义务

申请使用单位(企业负责人)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应提出详细的申请使用报告书,说明使用的项目、金额、时间,属“菜篮子”工程建设的还应以附件形式提供可行性报告和项目批准书及对平抑市场物价的作用,报主管部门批准。

2、经批准的申请使用单位应填写《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审批表》,并与价调办签定协议,协议内容包括用途.、金额、利息率、使用期限和担保单位等。

3、使用价调基金的单位要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4、要定期向价调办和财政局报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使用情况表》及相关使用情况说明材料。在每项每笔价调基金使用结束后,向价调办报告使用结果及发挥平抑市场物价的作用,并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检查。

申请使用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履行的义务:

1、对使用单位提出的《申请使用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严格审核,确定责任人并提出意见后报市物价局。

2、对使用单位申请价调基金使用项目和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确保基金专款专用。

3、督促使用单位按协议使用期限按时偿还价调基金。

审批部门(负责人)应履行的义务:

1、接到使用单位主管部门的《申请使用报告书》后,根据价调基金的征收情况和申请使用项目及数额,,l周内会同财政局对使用项目进行考察和可行性论证,提出使用意见并形成考察论证报告书,送主管秘书长同意,报主管市长批准执行。

2、接到使用单位《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审批表》后,与使用单位签定借款合同,明确使用用途、金额、利息率、期限、担保单位和责任人等内容,经审核后报市财政局,财政局根据年度使用计划及时将款项从财政专户划拨价调办,再由价调办划拨给使用单位。

3、对经批准使用的价调基金应实行日常监督,跟踪检查,并及时向政府汇报情况。

(二)申请使用价调基金有关单位的责任

申请使用单位(企业负责人)必须承担以下责任:

1、无偿使用的价调基金必须体现出良好的社会效益;有偿使用的价调基金还要体现一定的经济效益。

2、有偿使用的价调基金每逾期1日应缴纳本息金额总和3‰的滞纳金。

3、有偿使用价调基金到期不能返还的由担保单位予以偿还,并承担违约责任。

申请使用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应承担的责任:

1、对使用价调基金不能体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单位,应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2、负责使用单位按协议使用期限及时偿还价调基金的本息。

3、有偿使用价调基金到期不能返还的应指派专人协助使用单位督促担保单位予以偿还,并承担违约责任。

审批部门(负责人)应承担的责任:

1、用于“菜篮子”工程建设的项目必须在自有资金,银行贷款60%到位后方能拔付价调基金。

2、定期或在项目完工后委托中介机构对价调基金使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达不到预期目的或截留、挪用以及不单独记帐的单位,有权解除使用协议,限期追回全部基金及利息,并在一定时期内取消使用资格。

3、有偿使用价调基金到期不能返还的先责令其担保单位予以偿还,必要时以法律程序强制执行,同时自还款到期日起,每逾期1日收缴本息金额总和3‰的滞纳金,逾期时间超过1年的.停止该单位使用价调基金的申请权,直至本息足额返还为止。

4、对造成经济损失的使用单位和部门应当追究其负责人和违约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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