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1-12-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长府办发〔2001〕110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WTO后的新形势,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6]22号)的精神,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在全市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认识。现代国际通行的仲裁法律制度是市场主体解决自身相互之间纠纷的法律机制。这种机制具有快捷、保密、方式灵活、成本低、适应和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独特优势。广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对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减少风险、防止和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防止和减少经济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交往与合作等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各级行政部门,特别是各有关经济主管部门和对国有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的企业领导干部,要进一步认真学习仲裁法及相关的法律知识,提高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自觉性,熟悉和掌握仲裁这一有力的法律武器。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各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及国有资产控股公司要重视仲裁法律制度的推行工作,要将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要确定一名领导和相关部门具体分管和落实这项工作。
三、我市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22号)文件的要求,对各部门和单位所使用的合同文本进行了清理、修订,全面推行和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要求的标准(格式)合同和合同示范文本。在合同中要明确争议解决方式条款,首选仲裁方式解决争议,按照“就近、从优”的原则,引导当事人尽量约定长春仲裁委员会仲裁。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标准(格式)合同和合同示范文本于2002年1月l日起一律停止使用。市工商局作为合同主管部门,要对全市各合同文本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各经济主管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及大型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公司,以及以财政性投资为主体的重要建设项目,要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和完善合同责任制度、委托代理制度、合同备案制度、合同统计制度、合同审计制度、合同培训制度和合同检查制度等现代合同管理制度。凡因合同失误或争议解决方式约定失当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或使企业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五、长春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要主动与各经济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建立联系,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尽快建立解决我市各行业纠纷的仲裁磋商机制;要在严格依法仲裁的前提下,运用市场经济的规则,解决出现的纠纷;要尽量简化程序,降低仲裁成本,提高快速结案率、调解和解率和自动履行率,促进市场主体继续合作,共同发展。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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