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长春市政务中心窗口调整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长春市政务中心窗口调整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04-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长府办发〔2005〕19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长春市政务中心窗口调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整合资源,方便群众办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市领导要求,经与各部门沟通,市政府批准,将政务中心窗口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厅名称
调整后,政务中心一楼A厅为综合审批服务厅,C厅为工商劳动审批服务厅;二楼A厅为国土规划审批服务厅,二楼B厅为政府采购服务厅,二楼C厅为财政金融审批服务厅;三楼A厅为有形建筑市场服务厅,三楼C厅为招商引资服务厅;四楼A厅为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厅。
二、调整范围
(一)调整新进10个审批部门,分别为林业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教育局、牧业局、新闻出版局、房地局、经委、地震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具体位置见政务中心窗口分布简图。
(二)规划局的规划许可窗口、建委的开工许可证审批窗口等和安全局、房地局、拆迁办以及原大厅消防、环保、人防等窗口集中在一起,调整组成基本建设审批服务厅(四楼原综合审批大厅),形成基本建设“一站式”审批。
(三)原在四楼综合大厅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局、农委、水利局等窗口迁至一楼A厅,与编码所、中介机构和新进的部门窗口组成综合审批服务厅;发改委窗口(原物价局)迁至三楼C厅。
(四)中介窗口在一楼A厅东侧集中安置。
(五)其它窗口的位置按窗口分布简图进行调整。
三、时间安排
(一)2005年4月20日至4月24日(含双休日),原进驻政务中心需调整的窗口,按窗口分布简图位置调整完毕。
(二)2005年4月25日至4月27日,新进驻政务中心部门窗口,按窗口分布简图位置进驻完毕。
四、组织实施
窗口调整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会同法制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汽贸开发区物业和保卫处共同组织实施。
(一)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窗口调整方案的制定;审批服务厅和窗口标识、工作人员桌牌、胸卡等的制作;督促各部门窗口调整落实情况。
(二)法制局负责各部门行政许可项目进入大厅设置窗口的确认工作。
(三)机关事务管理局和汽贸开发区物业负责协助各部门组织搬迁、布设通信网线、电话安装、办理就餐卡等事宜。
(四)保卫处负责搬迁中的安全保卫工作。
五、有关要求
(一)各部门按通知要求组织实施,不得超越时限,并在搬迁中不影响业务办理。
(二)各窗口在搬迁中要保持原有设施不受损害,需挪移公用设施的,提前与机关事务管理局服务处联系,统一进行处理。
(三)新进窗口办公桌为白色,规格为长140CM、宽70CM、高75CM;文件柜为白色金属柜;椅子为浅绿色转椅,由进驻部门自行解决。
(四)调整后,各窗口即行恢复办公状态,并做到办公设施整齐有序,环境卫生清洁干净。
(五)各窗口要按统一的标准和格式,印制办事指南,根据自身业务量自行确定印制数量,窗口调整后投入使用。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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