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教委、财政局、教育基金会关于集资办学、捐资助教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教委、财政局、教育基金会关于集资办学、捐资助教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0-07-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长府办发〔1990〕58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教委、财政局、教育基金会关于集资办学、捐资助教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公司),国省营、市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市教委、财政局、教育基金会《关于集资办学、捐资助教有关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望参照执行。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集资办学、捐资助教是贯彻人民教育人民办、办好教育为人民这一指导思想的有效途径。各部门各单位要坚持自愿量力的原则,涌跃集资、捐资,为发展我市的教育事业贡献力量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〇年七月十三日
关于集资办学、捐资助教有关问题的意见
市政府:
为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进一步改善我市基础教育的办学条件,尽快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在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及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下,长春市教育基金会已于一九八九年十二月成立。教育基金会是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的社会团体。其主要任务是组织、动员社会团体、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捐资助教活动。市教育基金会成立以来,得到多方面的赞同和支持,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为广泛、深入地将集资、捐资活动开展下去,现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集资、捐资活动的领导。集资办学、捐资助教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群众性工作,各级领导一定要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除了责成有关部门做好日常工作外,主要领导要亲自出面做好本系统、本单位的宣传动员工作。市教育基金会的理事要按系统和部门进行分工,分片包干、各负其责,做好宣传动员工作。报社、电台、电视台等新闻机构,要积极主动地做好宣传报道,及时报道集资办学、捐资助教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形成社会舆论,推动集资、捐资活动深入开展。
二、加强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教育基金主要用于改善我市基础教育的办学条件,修建校舍,购置教学仪器和设备,资助受灾地区办学。基金按专项资金管理,在当地银行设立专户存储,单独核算。基金会办公室按实际需要和资金允许数额提出使用方案,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使用。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基金会办公室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一次基金的等集和使用情况,并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三、从实际出发做好集资、捐资工作。一些单位为了支持教育,向中、小学支援一些图书、仪器、设备及有关物资等,用来改善办学条件,也是集资办学、捐资助教的行动。各级教育基金会要合理做价并开具收据。自办或联办学校的企事业单位,在支付正常教育经费之外,又采取集资或职工捐资的办法帮助厂办校改善办学条件,亦视为对教育的集资、捐资行动。
集资办学、捐资助教是一项长期任务,每年计征、捐资一次。对停产、半停产企业和有特殊团难的单位及个人,可视其具体情况暂缓,待经济情况好转时再进行集资、捐资。,个人集资金额,在自愿量力的原则下,可考虑按年工资1%的数额掌握。
四、坚决制止乱收费现象。我市教育集资、捐资是在法律、政策允许的前提下进行的,坚决反对和制止巧立名目的各种乱滩派和乱收费。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政第规定的收謦,要坚决予以制止,并视情节追究其有关人员及单位领导者的责任。
五、为了使全社会真正重视教育,增强支教、兴教的光荣感和责任感,教育基金会对在集资办学、捐资助教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集资、捐资数额大的单位和个人,可用其单位名称或个人名字命名学校或建筑物,并可视实际情况记入长春教育史志。
以上意见,如无不要,请予转发。
长春市教委
长春市财政局
长春市教育基金会
一九九〇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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