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199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199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7-08-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长府办发〔1997〕35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199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199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吉政函[1997]6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抓紧组织落实。在增加待遇所需资金未纳入社会统筹之前,各企业和主管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切实保证兑现。各企业在办理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时,要认真填写劳动局统一印制的《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表》、《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名册》、《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汇总表》。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抓紧做好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呈报、审批工作。各县(市)、区退休人员由各县(市)、区劳动部门负责审批,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由企业填报,主管部门审批、汇总,报市劳动部门备案;中直、三资、股份制企业由企业填表,报市劳动部门审批;集体企业由主管部门审批二此项工作要求今年12月底全部结束。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199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逐步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劳动部、财政部《关于1996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动部[1996]346号)精神,决定从1996年12月1日起调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为1995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的建国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企业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不列入本次调整人员的范围。
二、幅度。这次调整的幅度为1995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计算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具体标准。1979年底以前退休的人员每月增加30元;l980—1989年底退休的人员每月增加25元。1990—1995年底退休的人员每月增加20元;退职人员每月增加15元。
四、起始时间。这次调整的起始时间确定为1996年12月1日。
五、所需资金的支付渠道。国有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暂不纳入社会统筹,待有条件时再纳入。
非国有企业建国后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由各地参照国有企业执行。
六、给企业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纳入计发各项保险福利待遇的基数。
七、这次给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审批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对于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在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之前须先报社会保险公司进行审核。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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