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0-03-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长府办发〔2000〕14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卫生局、计委、财政局、农业局、民政局《关于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〇年三月十八日

关于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意见

市卫生局市计委市财政局

市农业局市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省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农村卫生工作,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积极、稳妥地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在总结前一段我市开展合作医疗的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民医疗保障制度

实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于提高广大农民治病、防病意识,保障身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在贫困地区,可以有效地预防因病返贫的现象发生。我市农村人口多,经济还不够发达,解决农民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只能走互助共济的合作医疗道路。实践证明,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民医疗保障制度,一些坚持实行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不仅使农民的基本医疗保健需求有了保障,减轻了医药费用负担,减少了因病致贫,而且促进了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的建设和农村基层卫生队伍的巩固与发展,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积极稳妥地推动农村合作医疗的健康发展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的领导和协调。开展农村合作医疗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农村工作的全局,各级政府要把开展合作医疗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农业、财政、计划、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二)切实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各级干部对农村合作医疗重要意义的认识,纠正各种错误和模糊的认识。要在农民群众中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农民自我保健互助共济意识,使他们认清农村开展合作医疗的重要作用,了解其方针、政策和基本原则,积极引导农民交纳农村合作医疗资金。

(三)农村合作医疗保健制度是社会公益事业,要支持贫困地区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贫困地区农村卫生工作较其它地区面临更多的困难,各级政府应给予更多的关心和支持,使农民从因病致贫的困境中解脱出来。

(四)要积极建立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筹资运行机制,包括建立商业医疗保险,增强抵御疾病的风险能力,促进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民办公助,因地制宜,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合作医疗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在政府领导下,农民通过互助共济,共同抵御疾病风险的农村基本医疗制度。开展农村合作医疗,要坚持因地制宜、民办公助的原则。筹资以个人投入为主,集体扶持,社会赞助,政府适当支持。农村合作医疗以乡(镇)为单位开展,农村居民按户参加合作医疗。农村合作医疗费用属于农民个人消费性支出,不是增加农民负担。

要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和群众的承受能力,确定合作医疗方式,筹资标准和报销比例,经村民会议讨论后写入当地农村合作医疗章程。在经济发达地区,筹资数额和报销比例可以高一些,使农村合作医疗具有较高的保障水平,并逐步向社会医疗保险过度。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筹资数额和报销比例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从低点起步,随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逐步提高合医合药的比例。

四、加强科学管理,实行民主监督,使农民真正受益

实行农村合作医疗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总结经验教训,建立健全合作医疗制度。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有代表性的各有关部门和人员参加的合作医疗管理组织,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工作。各乡(镇)政府要确定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合作医疗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农村合作医疗参加人必须按规定交纳合作医疗资金并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农村合作医疗参加人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费用的补偿,同时有权对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和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农村合作医疗参加人在村卫生所和乡(镇)卫生院就诊或住院,其医药费补偿采取就诊时直接减免的办法,当即兑现。对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就诊或住院的费用,凭转诊证明和原始票据,到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一次性办理报销。

实行民主监督,特别是资金的使用管理,保证合理、公平,真正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略有节余,严禁挪用。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应按:医疗资金占80%,用于农村合作医疗参加人的医药费用补偿;防保资金占10%,用于开展乡村计划免疫、传染病预防、妇幼保健等工作;风险资金占5%,用于因病致贫的大病高额风险补偿;储备金占3%,用于资金意外情况的应急补偿;管理费占2%,用于日常工作支出。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管理,建立行政管理、财务管理、服务管理、监督评价等规章制度,每年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情况,每月1O日前将上月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使用情况张贴公布,接受村农村合作医疗参加人的监督。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五、加强农村卫生队伍和农村三级网建设,继续做好城市卫生支农工作

(一)实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占领农村医疗卫生市场的重要措施。因此,村卫生所须经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提供农村合作医疗服务。提供农村合作医疗服务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本辖区内的卫生预防、保健和健康教育工作。乡(镇)卫生院要按照有关规定到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销单位购入药品,村卫生所应在乡(镇)卫生院领取药品。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扶持乡(镇)卫生

院和已取得农村合作医疗服务资格的村卫生所的建设,为其提供必要的房屋以及基本的医疗设施,器械和经费。提供农村合作医疗服务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并接受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管理和农村合作医疗参加人的监督。

(三)要大力推行“乡村一体化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切实抓出实效;要认真清理整顿农村医疗市场,调整布局,合理利用农村卫生资源;搞好乡医的培训,禁止非卫生技术人员进入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城市医院要与实行合作医疗的乡(镇)卫生院挂钩,对口支援,坚持经常化、制度化,提高业务水平和技术装备,使农民群众享受到较高水平的医疗保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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