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长春仲裁委员会关于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提供仲裁法律服务报告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长春仲裁委员会关于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提供仲裁法律服务报告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2-05-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长府办发〔2002〕13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长春仲裁委员会关于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提供仲裁法律服务报告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长春仲裁委员会《关于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提供仲裁法律服务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研究运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与长春仲裁委员会的联系,主动争取他们的指导与帮助,及时解决改革和发展中的相关法律问题,注意运用仲裁法律手段,及时、有效地解决经济纠纷,依法保障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攻坚战的深入进行,开创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新局面。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二年五月十七日
关于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提供仲裁法律服务的报告
市政府:
长春仲裁委员会是我市依法成立的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仲裁机构。几年来,长春仲裁委员会积极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努力适应我市经济发展形势的需要,充分发挥公开、公正、方便、快捷、一裁终局、效力广泛等特点和优势,深入基层,帮助企业依法规范经济合同,防范市场风险,调解处理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国有企业改革攻坚战的工作部署,促进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现将我会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提供仲裁法律服务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为企业产权制度和经营形式改革提供法律服务。国有企业在实行公司制改造,进行股份合作、兼并、出售、租赁、承包、托管等改革,实施技术改造、引进、合资、合营,以及破产、搬迁改造等过程中,都涉及产权的变更或权益的鎏合。仲裁委可依据法律赋予的职能,对经协商一致的产权变动、权益变更、利益组合及退出市场等行为提供法律服务,确认合同效力,使之规范运作,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二、协助企业清理债权债务,实现债权。根据需要,仲裁委可以协助一些企业清理债权债务,帮助企业对债务对象进行排查分类,确定各类债权的不同实现方式,与企业研究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法,利用仲裁的特有作用,采取协商、协调、调解、仲裁等多种形式帮助企业实现债权。
三、指导企业规范合同,防止和减少经济纠纷。仲裁委可以协助有关部门帮助企业建立、完善合同管理机制和管理制度,健全现代化合同管理体系。同时向企业推荐示范合同文本,力争在年内使合同示范文本规范率达到100%,以减少合同纠纷。
四、发挥仲裁调解优势,尽力解决企业间的经济纠纷。仲裁委要树立在经济活动中“公正人”的良好形象,发挥好“息讼止争"的社会角色,倡导公平、公正、公信,不仅要通过仲裁案件解决经济纠纷,而且要积极通过案外协调,解决企业之间经济方面的纷争和矛盾。
五、开展义务咨询,提供法律援助。对企业提出的经济法律咨询,仲裁委要积极研究,认真答复,涉及复杂内容,要组织专家进行“会诊”。企业出现经济纠纷,需要通过仲裁途径解决而经费确实困难的,可向仲裁委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视情况缓交或者减交案件受理费。
六、加大合同法、仲裁法等经济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培训工作。仲裁委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针对企业不同特点、不同需求,组织经济、法律方面的专家,开展相关实体法的讲解和培训工作,逐步增强企业领导人和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合同意识、仲裁意识,提高管理者和经营者依法管理、依法经营的水平。
七、公正廉洁办案,接受社会监督。仲裁委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廉洁公正办案责任制,着力提高仲裁员和工作人员的思想、业务素质,自觉接受当事人、社会各界和司法部门的监督,改进工作,提高效率,不断提高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提供仲裁法律服务的水平。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予批转。
长春市仲裁委员会
二〇〇二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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