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经济合同文本有关条款修订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97-04-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长府发〔1997〕27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经济合同文本有关条款修订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顺利实施,保护经济纠纷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合法权利,更好地维护经济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6]22号)

精神,现将经济合同中有关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条款修订的

几个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经济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自本通知发布

之日起两个月内,要对其制定的标准(格式)合同、合同示范文本中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条款予以修订。修订后的格式是,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长春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各地、各部门要加强仲裁法的学习和宣传,注意维护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权利;各企事业单位要在经济活动中学会掌握和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经济纠纷的基本知识,以有效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合同的修订工作,要将其列为今年法制和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要确定主管领导和专人负责。能够在以前印制的合同文本上修订的,经市政府法制局审核后可直接修订;不能直接修订的,一律重新印制。合同文本修订后要统一向市政府法制局备案。

四、市政府法制局要对此项工作进行严格督促、检查,长春仲裁委员会要积极指导,配合各部门做好合同条款的修订工作。

长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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