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红十字会赈济救助基金募捐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97-07-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长府发〔1997〕52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红十字会赈济救助基金募捐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长春市红十字会赈济救助基金募捐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七月九日

长春市红十字会赈济救助基金募捐方案

红十字会开展募捐活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赋予的职责,是备灾、救灾和建立专项公益事业、开展社区服务及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来源重要途径之一。今年,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提出全年工作的重点是要开展好“博爱系列工程”,并建立红十字赈济救助基金。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要求,为了搞好我市红十字会的赈灾救济基金储备工作,保障红十字会救助和服务工作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和支撑力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市红十字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募捐活动,具体募捐方案如下:

一、宣传发动

1、大力宣传募捐的法律依据、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关于募捐工作的要求,宣传募捐工作的意义和目的,宣传市红十字会的募捐方案,宣传募捐的政策规定,宣传踊跃捐资的典型,争取社会各界人士的理解和支持,动员社会各界人士为人道主义救助工作做出贡献。

2、积极取得新闻媒介等宣传部门对这次募捐工作的支持、配合,搞好宣传发动工作,使社会各界对这次募捐的法律依据、目的意义有更清楚的认识和了解,以支持募捐工作的开展。

二、募捐活动的时间安排

1997年7月上旬为募捐活动的宣传发动阶段,7月中旬至7月末为募捐阶段,8月初至8月中旬为募捐活动的总结阶段。

三、募捐原则、对象

(一)原则:1、坚持自愿,不搞摊派;2、广泛宣传,认真发动;3、不到大中小学校及停产、半停产和经济效益不好的企业及农村去发动。

(二)对象:1、红十字会理事部门,团体会员单位及红十字会会员;2、经济效益好的个体、集体和国有工商企业;3、机关团体、驻军及金融、保险事业单位;4、热心于人道主义事业的社会各界志士仁人。

四、募捐方法

1、各县(市)区红十字会要根据市红十字会募捐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地区的募捐方案,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做好募捐活动的组织工作。

2、充分发挥理事部门的作用,分工负责、落实任务,由理事部门负责本单位、本部门的组织发动募捐工作。

3、要充分发挥街道等基层红十字会干部的骨干作用,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使他们成为这次募捐工作的主力军,以补充红十字会干部人员少、任务重的不足。各县(市)区红十字会要对街道负责此项工作的干部进行一次培训,组织他们学习好红十字会法、市红十字会募捐方案,以保证基层募捐工作顺利进行。

4、县(市)区红十字会注意做好协调、调查研究工作,要深入基层宣传发动,总结经验,及时向市红十字会反馈募捐信息,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抓好典型、以点带面,推动募捐工作的开展。召开有关部门和团体会员单位、知名人士和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家座谈会进行募捐宣传和劝捐;推广募捐宣传、组织发动、成效显著的单位、部门的典型经验,推动募捐工作的深入开展。

五、几项要求

1、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对这次募捐活动要给予重视一直和支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工作。

2、统一募捐收据,按市红十字会规定使用市财政局提供的统一收据,募捐收据要由专人负责,不准挪作他用。各单位的捐款在开据统一收据时,还要把其中的捐资者姓名、单位、地址、数量做好登记,以备查验。募捐工作结束后,发票存根、记帐红联及剩余的发票交回市红十字会。

3、各县(市)区红十字会募集的捐款要及时全部转入市红十字会帐户,募捐结束后市红十字会将按捐款的50%返给县(市)区红十字会做赈灾救济专项基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侵占、挪用。

4、为鼓励单位和个人捐款,单位捐资1万元以上,个人捐资l千元以上,由市红十字会颁发荣誉证书。。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本年度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6、市直团体会员单位及理事部门的募捐活动由市红十字会具体负责组织。其他部门、单位(包括中央、省驻长机构、企事业单位)的募捐工作由所在区县(市)红十字会组织。各县(市)区红十字会要组织街道红十字会干部深入上述单位、部门开展募捐工作。

7、募捐结束后各县(市)区红十字会分别向理事会报告捐资情况及拟用计划,并主动接受审计和监督。

8、市红十字会办公地址是人民大街26号(市电影公司二楼)。联系电话:2704970,联系人:李锋华、张德生,帐号:00308906286,开户行:人民广场办事处。

长春市红十字会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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