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收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95-11-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长府发〔1995〕70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收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长春市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收缴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一日

长春市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收缴工作的意见

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城镇失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生活,维护社会安定,推动企业组织结构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吉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吉政发[1995]18号)规定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社会保险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将社会保险工作作为目标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及时帮助协调和解决有关问题。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考核,凡未参加社会保险和无故欠缴社会保险基金的企业,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不得评为先进、晋升职务和工资。

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社会保险基金收缴工作,齐抓共管。劳动、财政、税务、审计及企业主管部门要密切协作,对该提未提或少提社会保险基金的企业,要督促其按规定调减企业年度利润总额,并及时列入管理费中的劳动保险费科目;对提取后被占用的要及时解缴;年度内欠缴的企业,按相应比例扣减经营者年薪工资和效益工资指标;在企业厂长离任前要进行社会保险专项审计;要搞好劳动监察,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及时足额收缴到位。,

三、实行。“见单付款”的结算方式。.各专业银行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会计[1995)004号文件的规定,“收付双方无须事先签订经济合同,可以根据收款人提交的特约委托收款凭证直接办理划款”。各支行、办事处、分理处、营业所应根据社会保险机构填写的蚕托收款凭证所列各项社会保险基金金额,视同工资优先、及时予以扣缴。

四、建立养老保险年检制度。由社会保险机构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窗口,办理养老保险年检手续.养老保险年检不合格的用人单位,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否则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加强审计和稽核工作。社会保险机构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的审查和稽核工作。社会保险机构有权核查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会同审计部门配合进行。

六、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凡没有按国家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国有、集体、“三资”股份制和私营企业都要及时为职工办理投保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新设立的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后的30日内,必须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必须同时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养老保险投保手续。

七、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只要能为职工发放工资就要同时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以保证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是额记载。用人单位如发生扣减、截留和挪用养老金的要按有关规定处理;在各项工资性支出中要优先支付离退休人员的诗退休金。

八、运用法律手段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收缴。为切实保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凡用人单位拒绝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社会保险机构和职工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对企业社会保险基金缴纳情况的监督。企业为职工以及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应按规定记入职工缴费档案,并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企业也要将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情况列入向职代会报告的内容。

十、建立激励机制。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在完成当年收缴任务的前提下,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清欠工作。可从清欠收回基金中,提取3%的费用,作为奖励基金,奖励超额完成收缴任务的工作人员和协助清欠的部门。

十一、本意见由社会保险公司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十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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