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兴隆综合保税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长府发〔2012〕5 号
颁布日期:2012-04-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兴隆综合保税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长府发〔20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兴隆综合保税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长春兴隆综合保税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迅速启动长春兴隆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建设,促进重点项目落位,着重引进以出口为主的汽车零部件制造、轨道交通装备零部件制造、电子产品加工制造等项目,繁荣长春及长东北开放开发先导区开放型经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征地建厂优惠政策

(一)凡年进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的加工类企业,投资强度符合相关要求,在土地摘牌后,给予相当于购地价款一半的补贴。

(二)凡年进出口额达到5000万美元的加工类企业,投资强度符合相关要求,在土地摘牌后,给予相当于购地价款全额补贴。

二、厂房租赁优惠政策

(三)凡年进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的加工类企业,租赁综保区厂房的项目,凡是租期超过5年以上的,从租赁之日起给予相当于两年租金额度的补助,两年后租金实行优惠。

(四)凡年进出口额达到5000万美元的加工类企业,租赁综保区厂房的项目,凡租期超过10年以上的,从租赁之日起给予相当于5年租金额度的补助,5年后租金实行优惠。

三、财税扶持政策

(五)对综保区封关运营两年内进入的加工类企业,年进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奖励,第1—2年奖励额度相当于企业缴纳所得税市、区留成部分,第3—5年奖励额度相当于企业缴纳所得税市、区留成部分的一半。年进出口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加工类企业,5年内给予相当于其缴纳所得税全额的奖励。

四、人才保障优惠政策

(六)对综保区内年进出口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名高管人员奖励,奖励额度相当于本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区留成部分,奖励期限为5年。

(七)根据企业需要,协助综保区内企业招聘员工。对于用工人数超过1万人以上的项目,可在综保区周边地区为企业建设职工宿舍,并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同时在宿舍租金、物业费收取上给予优惠。

五、鼓励进出口企业集聚发展

(八)对列入进驻综保区内计划的市区内搬迁改造企业,享受市委、市政府“退城进区”相关优惠政策。

(九)对于为综保区企业配套,且配套产品总量占其自身生产总量50%以上的企业,给予在综保区周边地区优先购地、适当补贴的优惠政策。

(十)对于年进出口额超过1亿美元以上的加工类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扶持。

六、其他

(十一)从2012年起连续三年,在市工信局工业发展资金列支1000万元,在市财政新列支2000万元,每年合计3000万元,用于本优惠政策中涉及到的资金。

(十二)本《优惠政策》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执行期限至2014年12月31日止。《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兴隆综合保税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长府办发〔2010〕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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