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推行“三优”承诺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98-04-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长府发〔1998〕19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推行“三优”承诺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资软环境,给外商(含内商,以下同)来长投资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推进招商引资工作尽快上规模,上水平,努力创造一个按照国际惯例投资、经营的优良环境,市政府决定,在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推行招商引资“三优”(优惠的政策、优良的环境、优质的服务)承诺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行“三优”承诺制度是改善我市投资软环境的重

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我市招商引资工作目标的重大措施,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对待,精心组织,抓好落实,确保招商引资工作有效开展。

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工作实际出发,制定“三优”承诺制度,对本部门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程序和时限,以及违诺处罚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全体工作人员必须认真遵守,严格执行。部门领导要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对违诺行为按承诺制度的规定及时严肃处理。

三、提高工作透明度,对“三优"承诺制度实行双向公开。由市利用外资工作办公室将各部门的“三优"承诺制度统一印刷装订成册,下发到各县(市)区、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外商投资企业。

四、市改善投资软环境监督检查小组要对各有关部门“三优’’承诺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各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市外资办要定期召开外商投资企业座谈会,对各部门“三优”承诺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评议;根据评议,奖优罚劣。

长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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