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外地毕业生进长就业征收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报告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外地毕业生进长就业征收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报告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9-05-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长府发〔1999〕35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外地毕业生进长就业征收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报告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长春市物价局、财政局、公安局、人事局《关于外地毕业生进长就业征收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九曰
关于外地毕业生进长就业征收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报告
(长春市物价局、财政局、公安局、人事局)
市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物价局吉省价办联字[1995]第33号和长春市人民政府令[1996]第37号、46号有关规定,缓解我市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和下岗职工就业压力,严格控制外地生源专科以下(含专科、技工学校)毕业生和外地生源定向、委培、计划内自费等非统分毕业生进长就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价调基金征收标准和范围
凡外地生源低层次长线毕业生进长可参照吉省价办字l1998j第29号规定征收价调基金标准,省内其它地区[含长春市四县(市)],由每人征收5000元调整为1OO0O元,省外由每人5000元调整为20000元。
除市内六区不征外,其它外地[含四县(市)]属控制范围内的毕业生调整到市区内就业的,均应按上述规定标准征牧。
二、办理毕业生落户的程序
(一)凡进入市属企、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单位的毕业生,由长春市毕业生分配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毕分办)开据落户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二)凡派遣到中省直驻长企、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单位的毕业生,经市毕分办认定后,由市公安局办理落户手续。
三、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由市毕分办代征的外地生源价调基金的使用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由市公安局代征直接派遣到驻我市的中、省直企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价调基金,30%用于公安局更新改造派出所;70%作为价调基金的准备金,主要用于影响人民生活的重要副食品临时性、突发性价格波动的调控;用于国家调价引起的连锁反应,不能用于调价的个别重要副食品政策性补贴;用于发展副食品基地和投资建设“菜篮子”工程;用于重大节假日期间对主要副食品价格的补贴。
四、几点要求
(一)负责征收基金的部门,要严格按规定执行,严格把关,严格控制。
(二)凡所征收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外地生源毕业生进市属单位基金的征收仍由市毕分办在办理派遣手续时代征,并及时上缴市价调办基金专户。对直接派遣到驻我市中、省直企事业和非公有制单位,不符合进长条件的外地生源毕业生由市公安局户籍处办理落户手续时代征,并及时上缴市价调办基金专户,统一由市价调办会同财政专项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
(三)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要严格执行规定,严禁弄虚做假,逃避缴纳价格调节基金.违者追究其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有关其它事项,仍按1996年长春市人民政府第37和46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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