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对市直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对市直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葫政办发〔2008〕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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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04-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葫政办发〔2008〕21号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对市直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切实强化市直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工作,全面推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对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进行量化考核,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辽政发〔2005〕4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今年起,市政府将进一步加强对市直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负有安全监管、监察及行业和企业管理职责的市直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努力提高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水平,切实做好各自监管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二、组织领导
为使考核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成立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考核工作。成员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总工会、市综治办分管领导组成。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考核具体工作。
三、考核范围
市安监局、公安局、建委、交通局、质监局、卫生局、海洋与渔业局、教育局、水利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经委、发改委、国资委、农委、旅游局、电业局、港口与口岸局、消防局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及行业和企业管理职责的市直有关部门。
四、考核内容
(一)事故控制指标考核内容(20分)
各类事故死亡人数、较大以上事故起数、相对控制指标,以及行业、领域的相关控制指标等。
(二)主要工作措施目标考核内容(80分)
1、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和部署(12分)
2、安全生产责任制(8分)
3、开展专项整治(10分)
4、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6分)
5、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工作(10分)
6、行政许可(6分)
7、宣传教育培训(10分)
8、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10分)
9、隐患排查治理工作(8分)
具体考核标准详见《葫芦岛市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细则》
五、考核条件
(一)达标单位基本条件
依据《葫芦岛市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细则》打分,80——89分为达标单位。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坚持安全发展的原则,把安全生产纳入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制定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同步实施,及时研究、解决本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
2、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3、加强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安全监管任务较重的部门设立专门安全监管机构,充实监管人员,其他部门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4、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开展对本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督促本行业和领域的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及时排查治理隐患。
5、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及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活动;搞好对本行业和领域的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使其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任职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和从业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率达100%。
6、重视和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机制,制定本行业和领域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实战能力,做到科学施救。
7、全面完成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严格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本行业和领域全年不突破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未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行业和领域事故死亡人数不突破前3年的平均水平。
8、认真完成市政府和市领导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任务。
(二)先进单位条件
依据《葫芦岛市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细则》打分,90——100分为先进单位。
1、先进单位在具备达标单位条件的同时,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1)工作创新,成绩突出,在全省同行业中处领先位置,受到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及市政府表扬和奖励;
(2)负责监管监察的行业和领域事故与上年度同比有较大幅度下降;
(3)较大以上事故不突破下达的控制指标。
2、先进单位数量按照参加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单位总量的30%确定。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达标单位
依据《葫芦岛市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细则》打分,低于80分为不达标单位。
1、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中确定的工作目标。
2、事故死亡人数等突破了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无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行业和领域事故死亡人数超过前3年的平均水平。
3、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事故的。
六、考核步骤
1、每年年初,市政府与市直有关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
2、每年12月中旬,市直有关部门对照责任状逐条逐项进行自评,12月末前将自评材料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3、市安委会办公室采取自评与组织考核、领导汇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考评后,提出“先进单位”、“达标单位”、“未达标单位”的初步意见,经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市政府审批。
七、奖惩措施
1、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列入市政府对各部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主要内容之一,同时纳入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范畴。
2、经考核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单位的部门,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3、对考核为不合格的部门,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年度内不得评优,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不得评先、评奖和提拔。
4、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部门,予以全市通报批评,主要领导作出书面检查。
5、安全生产出现重大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部门,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者,按照《公务员法》引咎辞职或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八、工作要求
1、各部门要提高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2、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葫芦岛市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认真做好自查工作。
3、各部门要将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各项保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指标的完成。
附:葫芦岛市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细则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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