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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葫政办发〔2008〕55号 |
|---|---|
| 颁布日期:2008-07-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葫政办发〔2008〕55号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集资(合作)联建房屋产权登记工作进程的紧急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集资(合作)联建房屋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葫政办发〔2007〕106号)下发以来,多数集资建房单位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目前大部分单位已办理完毕,但仍有一些集资建房单位重视不够,办理进度缓慢,影响整体推进进程。鉴于从2008年7月1日已施行新的《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并结合我市集资建房情况实际,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决定按葫政办发〔2007〕106号文件规定的条件、程序继续办理集资建房单位的房屋产权登记,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集资建房单位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工作由单位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单位某自然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未完成集资(合作)联建房屋产权登记的单位,统一到市房屋产权监理处领取统一格式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房屋权属登记委托书。
二、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受理登记时间延长至2008年9月30日止。如在有效期限内未完成集资(合作)联建房屋产权登记的,再办理产权登记时,将严格按照新的《房屋登记办法》执行,必须提供规划、土地、质检、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手续,否则,不予办理。
三、产权登记部门应严格按此通知精神办理,不得擅自延长登记时间。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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