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2年本市计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号:沪人社养发(2012)37号
颁布日期:2012-07-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2012年本市计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沪人社养发(2012)37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就2012年本市计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2012年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先增加195元基本养老金;再按其缴费年限(含“虚账实记”的记账年限)增加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3元。

二、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由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

三、本通知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从其实际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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