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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浴室锅炉进行专项整治的通告
| 颁布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 | 文号:淮政发〔2004〕48号 |
|---|---|
| 颁布日期:2004-03-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浴室锅炉进行专项整治的通告
淮政发〔2004〕48号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自即日起对本市范围内浴室锅炉开展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所有浴室(洗浴中心)业主均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锅炉方面的安全管理规定,购买和选用符合安全规范的有制造许可证单位生产的锅炉。使用中的锅炉必须定期检验,其安全附件必须定期校验。
二、新建的锅炉房必须符合安全、环保和消防要求,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锅炉房一律进行整改。
三、司炉工必须持证上岗,锅炉运行时,严禁司炉工脱岗。
四、凡未定期检验锅炉的浴室(洗浴中心)业主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定期检验,凡未领取锅炉使用登记证的浴室(洗浴中心)业主必须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领取锅炉使用登记证。
五、禁止常压热水炉承压使用,禁止锅炉超压运行。对不能满足使用需要的微压锅炉,应更换炉型以满足实际使用(温度、压力)的要求。
六、各级政府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对辖区内浴室(洗浴中心)的锅炉使用情况进行普查。安监、质监、环保、工商、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对存在的隐患进行督促整改。凡隐患严重又无法整改的锅炉房,要组织力量强制关闭、拆除。专项整治工作在2004年6月1日前完成。
七、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向安监、质监、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举报危及锅炉安全的线索。
特此通告。
二OO四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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