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社保基金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社保基金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鸡政办发〔2007〕 1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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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9-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社保基金的通知
鸡政办发〔2007〕123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
今年5月至8月,市、县(市)审计局按照国家审计署和省审计厅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对2006年度全市范围内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进行了专项审计。近年来,全市社保基金收支规模逐年扩大,基金征管工作不断得到加强,国家和省、市出台的各项社会保障政策得到了较好落实。但是,个别地区和部门由于管理责任不明确,相互配合不紧密,基金管理不规范,导致社保基金在管理和运行过程中,还存在着未按优惠利率计息、缺乏增值运营措施、挤占社保基金、欠缴保险费、基金运用率低等问题。为切实加强对社保基金业务经办、专户管理、征收和使用环节的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和有效运行,现就进一步规范管理社保基金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规定,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并按照规定的优惠利率计息。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市政府协调会要求,会同所属基金征缴经办机构及同级审计、财政部门,对银行未按优惠利率计息问题,督促本地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予以纠正,按照国务院规定实行优惠利率。对以前少计的利息予以追讨,确保社保基金应得收益免受损失。
二、按照国务院规定,社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并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发放,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对已经形成的挤占挪用社保基金问题,必须进行清理纠正,归还原资金渠道。
三、对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由各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和医疗保险管理局于2007年12月31日前进行彻底清理、清缴。对已经关停并转的单位应依据上级有关规定进行销户处理;对正在运营而未缴费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四、进一步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保基金预算执行的管理,提高预算执行率和基金运用率,进一步规范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和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管理,确保社保基金专款专用。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严格执行社保基金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规范基金使用管理行为。各级地税部门要依法加大征收力度,对应缴费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征收,对符合参保条件而不参保的单位和不按时缴费的参保单位,应按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各商业银行应根据社保经办机构支付凭证,按时足额发放社会保险金,对存入的社保基金应严格按照国务院有关优惠利率的规定计息。
五、进一步建立社保基金协同监管工作机制。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组织社保经办机构、地税征收部门、财政专户管理部门制定每月定期对账制度,保证社保基金征缴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各级审计部门要依法实施社保基金审计工作。被审计单位应当根据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积极组织整改,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反馈给审计部门。各级监察机关要依法监督检查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违反社保基金管理法规的行为。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地税、审计、监察、人民银行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开展监管的同时,要加强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确保社保基金安全、合法、有效运行,充分发挥社保资金的社会保障作用。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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