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文号:鸡政发[2001]55号
颁布日期:2007-12-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鸡政发[2001]55号

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增强政府调控市场物价的能力,理顺价调基金的征收范围,现将价调基金的征收范围和标准重新规定如下:

一、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生产和经销煤炭的企业、单位,均按煤炭实际销售量每吨征收1元价格调节基金,此款单独记帐,不作为销售收入。原对有关单位减免价调基金的文件,至2001年12月31日废止。

二、凡暂住我市的外来人口(包括经商、务工、运输、投亲等人员)每人每月缴纳5元价调基金。

三、宾馆、招待所床位费5%作为价格调节基金,不作为企业营业收入,单设帐薄备查上缴。

四、凡是参加社会营运的汽车(包括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参加社会营运的汽车,承包租赁给个人使用参加营运的汽车),以及个体出租的客、货运出租车等,收费标准为货运22.00元/吨、月;客运每月每座4元。

五、在全市有收费收入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私营企业和个体业户,按收费总额的2%征收价调基金。

六、对国家管价的商品和非商品收费,在提高价格和收费标准时,按调价之日起计算一年内调价增收总额的10%缴纳价调基金。

七、上述行业外的其他有证个体户,每月每户缴纳10元价调基金,全市饮食(包括宾馆、招待所、旅社的餐厅、卡拉OK餐厅)按餐桌数征收。其中,7人以上餐桌每月缴纳10元;6人以下餐桌月缴纳5元。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文件与本文件有抵触的按本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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