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在社会福利企业中提取残疾人福利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文号:鸡政发〔2006〕 47号
颁布日期:2006-08-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在社会福利企业中提取残疾人福利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鸡政发〔2006〕47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鸡西市在社会福利企业中提取残疾人福利基金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九日

鸡西市在社会福利企业中提取残疾人

福利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福利企业管理,认真落实国家税收政策,调动社会福利企业生产积极性,加大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力度,科学合理运用税收手段调节利益分配原则,切实推进残疾人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民政部、国家计委、国家财政部、中残联等部门联合发布的《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民福发〔1990〕2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鸡西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所有社会福利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社会福利企业退税中提取残疾人福利基金比例:

煤炭生产等资源型福利企业按扣除法计算,年退税额500万元以下的(含500万元)提取30%;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提取40%;1000万元以上部分提取50%。

其他类别福利企业按年退税额的5%提取。

第四条县(市)、区国税部门于每月15日前将辖区内福利企业上月纳税情况呈报市国税局,市国税局于当月20日前将汇总后的各福利企业上月应退税情况书面通知市残联。

第五条市残联每月依据国税部门提供的全市各福利企业上月应退税情况,按照《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社会福利企业退税中提取残疾人福利基金的通知》(鸡政发〔2006〕39号)规定,向福利企业提取残疾人福利基金。煤炭生产等资源型福利企业按上月应退税额的30%进行预征,年终退税额超过500万元的按有关规定补提,其他类别福利企业按每月退税额的5%比例提取残疾人福利基金。

第六条全市各福利企业于每月25日前到市残联缴纳上月应从退税额中提取的残疾人福利基金,市残联根据福利企业缴纳残疾人福利基金情况,向福利企业出据“缴纳残疾人福利基金收据”和“社会福利企业已缴纳残疾人福利基金确认书”。

第七条社会福利企业办理退税申请时,向国税部门出据证明企业符合退税条件的相关材料的同时,还要提供由市残联出据的“社会福利企业已缴纳残疾人福利基金确认书”。国税部门根据企业的退税申请和符合退税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受理退税申请。

第八条提取的残疾人福利基金存入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专用账户,集中用于残疾人事业,包括残疾人基础设施建设和康复、就业、扶贫、教育及对残疾人事业贡献较大的社会福利企业扩大再生产等,具体使用办法由鸡西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制定。

第九条本办法自2006年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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