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缴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吉市政办发〔2008〕21号
颁布日期:2008-12-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缴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2008〕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吉林市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缴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吉林市2009年新型农村

合作医疗筹资缴费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缴费工作,扩大参合覆盖面,广泛筹措新农合基金,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发[2008]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和创建和谐社会为统领,以解决农民基本医疗问题,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促进全民健康为宗旨,坚持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及个人集体、政府多方筹资的方式和以大病统筹为主的互助共济的根本性质和方向;在政府组织和领导下,广泛宣传,全员动员,积极做好2009年新农合筹资工作,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情况下,建立与完善参合农民连续缴费机制,力争有较高的参合率,促进我市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二、工作目标

2009年全市新农合参合率应不低于81.1%。

三、基本原则

一是农民自愿参加原则。要通过有效宣传教育,引导农民广泛参与,形成有效的共济机制,保证农民最大限度的参合,为新农合制度提供基础和保证。

二是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在宣传动员的基础上,农民自愿参合,按时交费,有条件的乡(镇)、村集体经济可以给予资金扶持;国家、省、市、县(区)四级财政每年按照参合人数和补助额度及时足额安排专项补助资金。

三是确保贫困人群参合。农民中的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的参合,由民政部门在大病救助基金和优抚经费中解决。

四、统筹方式及筹资标准

2009年,新农合筹资标准由人均80元提高到100元。即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省、市、县三级财政由每人每年30元提高到40元,参合农民个人缴费由每人每年1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0元。其中,省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6元,县(市)区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4元。城区(含高新区、经开区)的财政补助由市、区两级财政负担,分担比例为1:1,即市、区两级政府各补助7元。要确保财政补助经费于2009年1月31日前,全部拨付到县(市)区新农合资金专户。各级新农合风险基金按省的规定足额提取归集到位。

五、补偿模式

补偿模式全市统一选择为门诊统筹+住院统筹模式。门诊统筹按每人每年30元提取,主要用于参合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时给予补助,支出范围包括:普通疾病门诊,慢性病门诊。普通疾病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发生费用即按照30%的比例报销,封顶为90元。慢性病门诊补偿原则上不再做调整,维持2008年补偿水平,即发生费用按照30%的比例报销,封顶为3000元。住院统筹设低比例报销起付线,基金按每人每年70元提取,主要用于参合农民住院患者医药费用补助和大病二次补助,大病二次补助可根据基金沉淀情况决定,但总的原则是,经过二次补偿调节,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率不得低于85%。封顶线为每人每年30000元。住院统筹补偿方案统一为下表所示,并根据年运行和患者受益情况,每年可进行一次调整。

(一)乡镇卫生院补偿方法比例

费用分段

报销补偿比例

0-300元

30%

300元以上

60%

(二)县级医疗机构补偿比例

费用分段

报销补偿比例

0-400元

20%

400元以上

50%

(三)县以上医疗机构补偿比例

费用分段

报销补偿比例

0-500元

20%

500元以上

40%

特殊慢性病门诊如肾病透析、肿瘤的放化疗所发生的门诊费用补偿,由住院统筹基金中支付,享受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

门诊统筹的定点医疗机构重点放到乡镇卫生院,对符合开展门诊统筹条件的村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可依然承担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职能,但原则门诊补偿应控制在10元以内。

为了更大地发挥中医药在新农合制度、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中的优势作用,吸引更多参合农民接纳中医中药治疗,参合农民患者住院使用符合报销的中药饮片及中医适宜技术,享受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提高5个百分点待遇。

六、实施步骤

(一)2008年11月10日前,各县(市)区完成2009年新农合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修定,补偿比例的调整和各县(市)区制定2009年筹资计划做好筹资前的准备工作。

(二)2008年11月15日前,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召开各层次2009年新农合筹资动员大会,掀起宣传发动的高潮。

(三)2008年11月15日-11月25日,各县(市)区在深入宣传发动的基础上完成2009年筹资缴费及办证工作。

(四)筹资期间市政府有关领导,带领相关部门的同志和媒体深入县(市)区及乡镇对筹资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五)2008年11月25日-12月31日,各县(市)区完成新一轮筹资工作的微机录入及新一轮新农合启动前的各项工作。

七、工作要求及保证措施

(一)要切实加强对新农合筹资工作的领导。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新农合筹资工作,确保参合目标的实现,并及时调度新农合筹资进展情况。认真解决好筹资工作中的具体困难。强化政府对新农合筹资工作的领导,加大督查力度,保证新农合筹资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有较高的参合率,完成市政府制定的目标。

(二)建立参合农民连续缴费机制。为维护广大参合农民根本利益,充分体现新农合制度的互助共济性质,防止受益农民逆向选择,确保新农合可持续健康发展,从2009年起,建立与完善参合农民连续缴费机制。要强化农村居民必须以家庭为单位参合。参合农民中途退出再参合或2009年以后参加新农合的,须从2009年算起,补交应由个人缴纳的参合资金(新生儿及当年由省外迁入人员除外)。否则,不予享受新农合报销补偿待遇。

(三)强化部门协作,政府主要领导要充分协调相关部门,认真履行其在新农合筹资工作中的责任,实行县(市)区领导包片,部门领导包乡,乡干部包村,村干部包户的办法,落实包保责任制,努力完成新农合筹资任务和工作目标。

(四)探索建立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和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为我市农村居民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按照《吉林省城乡医疗救助指导意见》(试行),各县(市)区按个人统筹标准由民政部门资助农村的低保户、五保户、优抚对象参加新农合。农村居民生活最低保障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等医疗救助对象患病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后的个人负担部分,民政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要积极做好新农合与医疗救助工作的衔接,可通过在新农合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设立救助窗口等形式,充分发挥新农合制度与医疗救助政策的合力,更好的帮助农村低保对象、五保户等特困群体解决看病难、就医难等问题。

(五)广泛深入开展新农合试点工作的政策宣传,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不留死角。提高广大农民群众对其认识程度和参合意识,达到主动参合,确保我市参合目标的实现。

(六)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省财政厅、卫生厅下发的《关于印发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和转发财政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严格基金财会管理,完善基金运行机制,加强基金使用的审核和监管。必须把新农合基金全部用于参合农民医药费报销补偿,在保障基金不透支的前提下,年度内基金结余不得超过当年筹资总额的15%。要充分发挥审计部门的监督作用,加强对新农合基金审计,结果公示。要完善新农合基金使用和补偿公示制度,除每月在镇、村进行公示外,各地要将获得新农合补偿的名单、金额等内容全部在当地政府公众网或卫生信息网站逐月公布。要畅通农民投诉、举报渠道,保障农民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加强社会监督,对挤占、贪污、挪用、骗报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典型的案例要坚决曝光,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对不落实监督管理制度的责任人,也要追究相应责任。

(七)做好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报销工作。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和收费行为,规避新农合基金风险,最大限度地方便参合农民患者就诊报销补偿,按照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吉林省新农合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报销管理办法(试行)》和《吉林省新农合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报销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做好即时结算报销工作。从2009年1月1日起,经过转诊的参合患者,在全市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全面实现“在哪住院、在哪报销”,“当天出院、当天报销”,最大限度地方便参合农民患者。对未经批准自行转往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一律按可以补偿医药费总额的20%予以报销,并不再享受大病二次补助待遇,并回当地新农合管理办公室核准报销。对于不能按有关规定及时实施即时结算报销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要暂停或取消其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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