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吉政办发〔2007〕30号
颁布日期:2007-07-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7〕3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四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

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七年七月一日)

为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农民医疗保障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07〕82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领导。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农民医疗保障水平和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重大举措。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把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解决民生问题的重大事项来抓。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二、不断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措施。要坚持农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坚持让农民真正得实惠的原则,坚持政策相对稳定和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不断完善适应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医疗服务供需状况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相关政策措施。

三、建立稳定增长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各地要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根据经济发展状况,逐步增加政府投入,不断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水平。每个参合农民每年缴费原则上不低于10元,经济发达地区可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农民收入水平及实际需要,相应提高缴费标准。鼓励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适当扶持,但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也不能冲抵各级财政拨款。

四、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根据筹资水平,不断完善和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适当提高参合农民的门诊和大病住院报销比例,逐步扩大受益面,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有条件的市(州)城区,可以市(州)为统筹单位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行管理。逐步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扣除风险基金后,每个年度基金结余不得超过当年筹资总额的10%。累计基金结余不得超过当年筹资总额的30%。

五、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监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要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确保基金和利息全部用于参合农民的医疗补偿。建立健全既方便农民又便于监管的合作医疗审核和报销办法。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要实行基金使用管理公示制度,把合作医疗报销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保证农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积极探索农民参与基金使用监督和民主管理的长效机制。建立资金跟踪管理制度和年度审计制度,定期了解、检查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及群众的监督,严禁挤占、挪用合作医疗基金。

六、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能力建设。落实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编制和人员,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化建设,实施信息网络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七、强化对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管理。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各项诊疗管理制度,规范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努力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参合农民在县域内可以任选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需要办理转诊手续。继续推行以规范用药、规范检查、规范收费为主要内容的控制费用措施。鼓励县、乡、村三级医疗机构纵向联合,通过乡镇卫生院与县级以上医院签订协议,为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就医提供优惠;加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建设,努力为农民提供“方便、快捷、优质、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全省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改造工作,要按国家和省里规划要求,在2008年年底前全部完成。

八、逐步实行农村医疗机构基本用药定点生产和配送制度。要按照国家的要求,确定定点生产农村基本用药企业。坚持简化包装、方便实用、降低成本和让利于民的原则,省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和做好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和使用工作,确保定点生产和使用工作健康稳步开展。

九、加大宣传力度。要采取集中宣传与经常性宣传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政策,宣传合作医疗制度在保障农民健康、缓解农民“看病难”方面取得的成效,增强农民的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意识,调动广大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提高参合率,确保农民应保尽保。

十、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检查、考核、评价和奖惩制度。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对完成目标任务较好、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人员,依据相应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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