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待遇人员养老金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嘉政办发〔2008〕105号
颁布日期:2008-08-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嘉政办发〔2008〕105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待遇人员养老金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为逐步提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按照《嘉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嘉政发〔2007〕71号)有关规定,根据我市统筹城乡发展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决定适当调整参保缴费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待遇人员的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对象及标准

(一)对按2007年缴费基数及15年标准一次性缴费,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待遇的人员,按每人每月7元标准增发养老金,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对2008年12月31日前,按15年标准参保缴费,并享受或办理享受养老待遇手续的人员,按每人每月11元标准增发养老金,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适当提高部分人员养老金

对按年缴费或60周岁及以上一次性缴费,符合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办理享受养老待遇手续的人员,在其年满70周岁时,有地居民每月增发养老金50元,无地居民(含在推进优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中按城镇居民缴费基数缴费、享受城镇居民财政补贴的人员)每月增发养老金80元。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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