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天津市财政局文号:津财社〔2005〕10号
颁布日期:2005-03-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财社〔2005〕10号

有关区县财政局、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防范合作医疗基金超支风险,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的意见》(财社[2004]9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联合制定的《天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天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防范合作医疗基金超支风险,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持续稳定发展,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的意见》(财社[2004]9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风险基金的筹集风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试点区县按3%比例每年从筹集的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达到年筹资总额10%的规模后不再继续提取。风险基金按规定使用后,应及时补充,以保持应有规模。

第三条风险基金的管理为了保证风险基金的安全完整,实行上交市财政专户集中管理的办法。试点区县上交的风险基金及其利息的所有权不变,按试点区县分别进行管理。风险基金及其利息必须全部存入财政部门在信誉好的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改变用途,也不得在试点区县之间调剂使用。

第四条风险基金的适用范围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应保持收支平衡,风险基金作为专项储备资金,主要用于弥补非正常超支的合作医疗基金临时周转困难等。非正常超支是指因为年大病人数异常增多等因素,导致按规定应由合作医疗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大幅度增加,致使合作医疗基金入不敷出。

合作医疗基金正常超支主要通过适时调整报销方案,加强医疗费支出控制管理等措施解决,一般不得动用风险基金。

第五条风险基金的申请使用

符合风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试点区县按规定提出动用风险基金的申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在收到试点区县申请后,及时审核并拨付。

第六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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