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天津市住房委员会文号:津房委[2005]2号
颁布日期:2005-04-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的意见》经天津市住房委员会200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五年四月六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的意见

为落实《关于印发〈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津房委[2003]4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房售后维修资金记账到每套住房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房委办[2003]64号文件)等相关文件要求,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管理,维护购房人和售房单位权益,本着“统一政策、规范管理、方便使用”的原则,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范围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及驻津单位2004年1月1日前归集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以下简称“存量”)中的售后维修资金。

二、规范内容

(一)规范账户管理

1、售房单位在建行存量售房款账户设置

目前,各售房单位已在建行市分行房地产金融业务部开立的1%(购房人按实际购房款交纳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10%(售房单位按实际售房收入提取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90%(售房单位按实际售房收入提取的单位住房基金)三个账户,办理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存量资金的使用、结息、对账和查询等业务。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文件精神和我市公房出售收入相关管理规定,各售房单位应将1%、10%、90%三个账户合并为11%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以下简称“11%维修资金”)和90%住房基金两个账户。其中,11%维修资金账户下设按套分摊明细账记账到每套住房;90%账户下设更新改造资金(由16%主体更新改造资金和高层电梯水泵更新改造资金构成)和住房基金明细账,更新改造资金记账到每幢(所)住房。

购房人住房拆迁的,可按规定支取拆迁住房11%维修资金账户中个人部分1%的余额(1%余额=11%余额1/11),拆迁住房10%维修资金余额(10%余额=11%余额10/11)和更新改造资金余额转移到住房基金账户。

2、将市内六区直管产售房单位在商行的存量售房款纳入集中管理

市内六区直管产售房单位在商业银行开源支行归集的未纳入市房委办集中管理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存量资金,应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集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房委办[2003]63号)要求纳入市房委办集中管理。完成账户设立和资金划转后,由售房单位将商行原有账户撤销。

(二)调整存款方式

承办银行支付售房单位的公房维修资金和更新改造资金,统一调整为按照三个月整存整取利率计息。

利息每年结算一次,结息日为每年6月30日,按结息日当日挂牌利率结息。

(三)运作方式

1、单位自管产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规范管理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及驻津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对单位自管产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进行清理规范:

(1)将维修资金记账到每套住房

各单位应从维护购房人权益出发,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房售后维修资金记账到每套住房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房委办[2003]64号)文件要求,采取余额调整、余额平摊或出具具结等方法,尽快将在建行市分行房地产金融业务部开立的11%维修资金账户内的本金和利息余额分摊到每套住房。11%维修资金账户内的本金和利息余额为零的,应将支取使用记录进行公示。其公示要求如下:

①公示内容

各单位已使用维修资金的,应将有关情况制成公示招贴在小区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维修项目、维修时间、维修协议书、维修支出金额。

②公示方式

公示招贴应张贴在住宅小区入口公示栏和相关受益业主的楼栋口醒目位置,公示期自公示之日起应满5个工作日。

③资料留存

售房单位应将公示招贴、公示现场情况的远景和近景照片资料及维修工程施工合同和相关票据原件及复印件留存备查。

(2)分割更新改造资金

售房单位从90%售房款账户中将售前售后主体结构维修资金本金及利息余额分割出来,作为更新改造资金,记入明细账中更新改造资金项目下,其余资金建立住房基金,记入明细账中住房基金项目下。更新改造资金和住房基金利息无法分摊的,二者利息按其各自本金所占比例分摊。

(3)将更新改造资金记账到每幢住房

单位产售房单位应将更新改造资金记账到每幢住房。更新改造资金本息余额能够按幢分摊的,将其本息余额记账到每幢住房;更新改造资金本息余额难以按幢分摊的,按每幢住房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分摊。

2005年1月1日起,各售房单位可到建行各经办支行办理更新改造资金记账到每幢住房业务。售房单位填写《更新改造资金记账到每幢住房分摊明细表》、《更新改造资金记账到每幢住房分摊具结意见书》,并提交建行各支行,各支行据此为单位建立更新改造资金明细账。

2、直管产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规范管理

各区县房产公司应按以下要求对直管产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进行规范管理:

(1)将维修资金记账到每套住房

市内六区直管产在商行归集的未纳入市房委办集中管理的公有住房1%和10%部分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应完成记账到套工作,并纳入市房委办集中管理。

除市内六区外,其他区县各单位应按照文件要求,采取余额调整、余额平摊或出具具结等方法,将11%维修资金账户内的本金和利息余额分摊到每套住房。11%维修资金账户内的本金和利息余额为零的,应将支取使用记录进行公示。其公示要求与单位自管产公示要求相同。

(2)分割更新改造资金

市内六区直管产售房单位将在商行归集的未纳入市房委办集中管理的90%账户余额,依次按照住房货币分配资金、物业转制基金、危房改造基金三种资金的账面余额转入市房委办集中户,记入住房基金明细账。分摊后仍有余额的,将余额部分计入更新改造资金明细账内。售房单位更新改造资金和住房基金利息无法分摊的,二者利息按其各自本金所占比例分摊。

其他区县房产公司从90%售房款账户中将售前售后主体结构维修资金本金及利息余额分割出来,作为更新改造资金,记入明细账中更新改造资金项目下,其余资金建立住房基金,记入明细账中住房基金项目下。更新改造资金和住房基金利息无法分摊的,二者利息按其各自本金所占比例分摊。

(3)将更新改造资金记账到每幢住房。

直管产售房单位应将更新改造资金记账到每幢住房。更新改造资金本息余额能够按幢分摊的,将其本息余额记账到每幢住房;更新改造资金本息余额难以按幢分摊的,按每幢住房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分摊。

市内六区直管产售房单位完成更新改造资金记账到每幢住房工作后,应填写《更新改造资金记账到每幢住房分摊明细表》、《更新改造资金记账到每幢住房分摊具结意见书》,提交市商业银行开源支行,开源支行据此为单位建立更新改造资金明细账,将更新改造资金纳入市房委办集中进行管理。

2005年1月1日起,除市内六区以外的其他区县房产公司应到建行各经办支行办理更新改造资金记账到每幢住房业务。售房单位填写《更新改造资金记账到每幢住房分摊明细表》、《更新改造资金记账到每幢住房分摊具结意见书》,并提交建行各支行,各支行据此为单位建立更新改造资金明细账。

(四)规范使用

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的使用关系到购房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原则上各售房单位在完成维修资金记账到每套住房和更新改造资金记账到每幢住房的工作后,才能够支取存量售房款。

(五)统计报表制度

承办银行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单位产、直管产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使用和余额汇总情况报送市房委办资金处。报表项目包括:单位产公有住房出售收入11%维修基金、更新改造资金的上年累计、本月使用,累计使用、期末余额;直管产公有住房出售收入11%维修基金、更新改造资金的上年累计、本月使用,累计使用、期末余额。

三、工作要求

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规范管理,关系到购房人的切身利益,各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文件要求,积极配合,切实做好该项工作。

(一)各区县房委办应做好辖区内售房单位规范管理的重点推动工作,严格审查各单位提供的11%维修资金和更新改造资金余额分摊要件,做好单位和经办支行的协调工作,严格使用审批制度,增加透明度,加强检查监督。

(二)各售房单位应从购房职工利益出发,与承办银行相互配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11%维修资金和更新改造资金余额分摊工作,并按照文件规定进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存量资金的使用、转移和对账查询工作。

(三)承办银行应按照规范管理的要求,做好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存量资金账户调整和核算工作,对各经办支行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为售房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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