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工业项目用地出让合同监管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文号:津国土房地市〔2008〕900号
颁布日期:2008-10-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加强工业项目用地出让合同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开发区建发局、保税区土地局:

为充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工业项目用地出让合同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健全监督管理的各项机制

(一)落实监管部门和人员。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出让合同监管制度,重点加强对新增建设用地工业项目出让合同的监督管理,要指定责任科室、落实专人负责出让合同的监管工作。

(二)设立监管台账实施定期巡查。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工业项目出让合同签定后,监管责任科室要建立专门的监管工作台账,并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定期巡查,巡查周期为一个月。巡查人员应当将了解的项目建设进度情况记入监管工作台账,及时进行台账更新,直至项目竣工。

(三)建立监管会审会制度。各部门要定期组织会审会,由部门领导主持,执法监察、土地出让管理、土地资源管理等科室参加,及时研究解决监管工作中问题。

二、严格出让合同履行监督管理

(一)规范土地出让合同签定。各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市局统一制定的示范文本,规范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在签订工业用地出让合同时,要将出让地块开、竣工期限,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五项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及相关违约责任在出让合同中明确加以约定。

(二)加强项目开竣工监管。对巡查发现临近合同约定开工期限尚未动工建设的项目,应以提示函的形式督促受让人按期开工。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期限开工、竣工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受让人支付违约金。

(三)加强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监管。对已建成的工业项目,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进行土地验收,查验受让方是否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开发建设和使用土地。对土地实际使用情况与合同约定土地使用条件不符,没有达到控制指标要求的,应当严格依照合同及有关规定追究受让方违约责任,征缴违约金,并要求其继续履行出让合同。

三、加大对闲置工业用地的处置力度

经巡查发现受让方未经批准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动工期限未进行开发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能够认定为闲置土地的,监管责任科室应当及时将情况报监管会审会进行会审,经调查认定后依法提出处置意见,制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区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处置。因用地单位自身原因形成土地闲置的,要依法追究用地单位责任,其中超出让合同约定动工期限满1年不满2年的,要严格按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超过2年未开工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安排使用。

四、建立工业项目出让用地利用情况报备制度

本通知下发后,各部门应当对2007年以来利用新增建设用地工业项目出让合同进行清理,并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巡查,填写《利用新增建设用地工业项目建设情况表》,于12月1日前报送市局备案。自2009年开始,每季度以同样表格方式报备一次,上报时间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次报备已建设竣工的项目,下次报备时不再纳入备案范围。

五、实行定期督察检查

对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合同监管工作落实情况市局将定期组织督察。对受让人不按出让合同约定条件使用土地而不及时进行处理和纠正的,以及对已造成土地闲置没有按规定实施处置的,将视情况缩减所在区县农用地转用指标。

附件:《利用新增建设用地工业项目建设情况表》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延伸阅读

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白银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