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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企业职工流动或退休时暂不偿还养老金借款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津劳办[2001]249号 |
|---|---|
| 颁布日期:2001-08-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企业职工流动或退休时暂不偿还养老金借款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保证城镇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养老金的足额发放,我市对部分困难企业实施了确保发放和补拖欠养老金借款工作,并规定借款之月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不予记载,遇有职工流动或退休等情况时,企业须偿还一定数额的借款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对维护职工利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带来一些问题,特别是无力偿还借款的企业,由于无法及时办理转移或退休手续,职工反响强烈。为缓解矛盾,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对实施确保发放和补发拖欠养老金借款的企业,因职工流动或退休到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时,需由企业偿还的借款可暂不偿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已偿还处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一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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