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职工流动或退休时暂不偿还养老金借款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号:津劳办[2001]249号
颁布日期:2001-08-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企业职工流动或退休时暂不偿还养老金借款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保证城镇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养老金的足额发放,我市对部分困难企业实施了确保发放和补拖欠养老金借款工作,并规定借款之月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不予记载,遇有职工流动或退休等情况时,企业须偿还一定数额的借款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对维护职工利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带来一些问题,特别是无力偿还借款的企业,由于无法及时办理转移或退休手续,职工反响强烈。为缓解矛盾,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对实施确保发放和补发拖欠养老金借款的企业,因职工流动或退休到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时,需由企业偿还的借款可暂不偿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已偿还处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一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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