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驻津部队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支付问题的补充通知

颁布单位: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号:津劳局[2001]68号
颁布日期:2001-03-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驻津部队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支付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有关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军区驻津各部队:

为保障驻津部队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的基本生活,完善养老保险相关配套政策,我们下发了《关于印发驻津部队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支付项目的通知》(津劳局[2000]302号)。但在操作过程中发现,按照部队原来的退休待遇计算方法计算的退休费有可能高于地方支付的养老保险待遇。为使部队职工参加地方统筹后养老保险待遇不至于降低,现就驻津部队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支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驻津部队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支付项目仍按津劳局[2000]30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对于享受军队服务津贴的退休(职)人员,将军队服务津贴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二OO一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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