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人事争议仲裁员守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事局文号:津人裁〔2003〕1号
颁布日期:2003-06-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印发《天津市人事争议仲裁员守则》的通知

津人裁〔2003〕1号

各区县人事局:

现将《天津市人事争议仲裁员守则》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人事争议仲裁员守则

一、忠于事实,注重证据,不准不明真相,偏听偏信。

二、明辨是非,分清责任,不准玩忽职守,草率敷衍。

三、认真勤勉,及时高效,不准粗心大意,贻误工作。

四、忠于职守,严肃执法,不准滥用职权,越权办案。

五、立场居中,公正维权,不准暗箱操作,偏袒一方。

六、不徇私情,秉公办事,不准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七、清正廉洁,克己奉公,不准以权谋私,权钱交易。

八、遵纪守法,严格自律,不准泄露机密,贪赃枉法。

九、注意仪表,端庄得体,不准服装不洁,举止粗俗。

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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