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事局办公室文号:津人调[2007]8号
颁布日期:2007-05-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人调[2007]8号

各区县人事局,各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

现将《天津市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马永权电话:23325865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天津市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促进人才市场信用体系形成,倡导恪守诚信的良好人才中介秩序,根据《天津市人才流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以下简称“信用信息”),是指本市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在设立和经营过程中形成的信息。

第三条市人事局是信用信息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信用信息体制,征集信用信息,并通过天津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和其他发布渠道向社会发布。

第四条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天津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规定,经授权后查阅市人事局通过该系统发布的信用信息。

第五条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警示信息。

基本信息是指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的身份信息。

良好信息是指对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给予表彰奖励的信息。

警示信息是指人才市场管理部门依法对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在人才市场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给予行政处罚的信息。

第六条下列信息记为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基本信息:

(一)依法对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行政许可的情况;

(二)前款规定的信息变更、注销的情况。

第七条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的下列信息,记为良好信息:

(一)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受到市级行政管理部门表彰的;

(二)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受到国家部委表彰的;

(三)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受到市人才中介行业协会表彰的;

(四)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受到较前三款更高级别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的。

第八条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的下列信息,记入警示信息:

(一)在申请行政许可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隐瞒真实情况,虚报注册资本、场所、项目,弄虚作假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行政许可的;

(二)超范围经营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人才流动中介服务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人才流动中介服务许可证的;

(四)假冒或未经许可使用其他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的名称,从事人才流动中介服务业务的;

(五)发布虚假信息,误导和欺骗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的;

(六)采取强制手段,胁迫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的;

(七)未经允许披露、使用其他单位商业秘密的;

(八)在帐外暗中给予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回扣和财物的;

(九)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信誉或声誉的;

(十)年度内被投诉、举报三次以上,经查证属实的;

(十一)举办人才交流会,因组织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其他因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九条信用信息发布的期限:

(一)基本信息,至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终止为止;

(二)良好信息,自受到表彰或荣誉称号之日起5年。

(三)警示信息,自发布之日起5年;

第十条有关单位或个人认为所公布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可申请变更或撤销信用信息。市人事局将及时予以处理。

对信用信息确有错误以及被决定或裁决撤销的,市人事局将及时变更或者解除相关记录。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二○○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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